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3〕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日

张家界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防

3.3预警定级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4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通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林业生物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环境、旅游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处置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职,联防联治,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灾害扩散蔓延;加强对未成灾区域的预防预警,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林业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重点办、市邮政管理局、张家界电业局、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家界机场办事处、广铁(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张家界荷花机场分公司、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及办公室

市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终止较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林业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拟订全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市公安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的治安管理,指导区县公安机关执行疫点、疫区现场封锁任务;搞好交通疏导,保障除治现场的治安秩序。

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内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相关要求对景区内林业生物灾害疫情进行防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市旅游局:加强对旅游景区、宾馆等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旅游活动传播,按照相关要求对景区内林业生物灾害疫情进行防控。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世界(中国)地质公园范围内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重点区域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对公园内林业生物灾害疫情进行防控。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因灾受伤人员紧急救治工作,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进行监控和宣传。

市农业局: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市无线电管理处:组织协调市内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林业生物灾害现场防控的通信畅通保障。

市气象局: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市工商局: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市民政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除治工作中的灾害救济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市重点办:按照相关要求,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工程建设、企业生产购销活动及包装材料传播。

市邮政管理局: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张家界电业局: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张家界机场办事处:检验检疫、监管出入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国内外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传入传出。

广铁(集团)公司张家界车务段: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传播。

张家界荷花机场分公司: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航空器传播。

张家界军分区司令部: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由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开展林业生物灾害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市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送省林业厅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鉴定确认。

市林业局设立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中心,负责林业生物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形成市、区县、乡镇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各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建立完善数据库,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信息高效快捷传递,确保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

3.2预防

3.2.1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危害特点,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

3.2.2预防预警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通信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等建设。

3.2.3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林业有害生物的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检疫监管

充分发挥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严格国外引种审批管理,认真开展引种前风险评估,严格隔离试种,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建立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传入。

3.3预警定级与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1个区县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个以上乡镇(街道)或者10万亩以上、50万亩以下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生死亡率1%以上、5%以下;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4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或者暴发面积50万亩以上;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5%以上、15%以下;2个以上区县同时发生新入侵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6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省内新发现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4.1.4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在10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20%以上;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的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2.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区县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组织救灾防控工作。市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4.2.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检查督导落实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指导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物资和设备的调集、交流合作及其他协调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

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开展灾害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并报市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指导区县应急组织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确定技术责任人,保证除治质量;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划定、封锁疫区的建议,依法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实施疫区封锁;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情况。

区县应急组织机构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对发生地及周边区域调查、取样、检验和实施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宣传工作。

4.2.3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报告省指挥部,由省指挥部、国家指挥部按预案规定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按照省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救灾防控工作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

4.3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3.1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3.2信息通报

市指挥部接到省指挥部确定为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通报后,要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属下级主管部门,要求其密切关注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

4.3.3信息发布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发布部门,按照《张家界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生物灾害信息。

4.4应急结束

根据专家组意见,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善后处置工作,恢复受灾森林、林木,清理因应急防治设立的临时设施。经专家组评估确定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应对工作经验教训和灾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市基层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6.2物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经费。市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它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储备需求,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建设资金。

6.3技术保障

市林业局及时了解和掌握省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超前研究潜在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制订防治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通讯保障

建立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系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联络畅通。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林业局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除治队员的培训,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7.2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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