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拆除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3-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拆除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实施方案》的通知

张政办函〔2013〕30号

永定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有关单位:

《张家界市拆除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

张家界市拆除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燃煤

锅炉及燃煤大灶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建成区域内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散煤)的通告》(张政通〔2013〕3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严格各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拆除对象

按照《通告》的要求,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宾馆、酒店、茶馆、洗浴中心、足浴会所、小作坊、学校等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4月7日前未自行拆除的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

三、职责分工

永定区人民政府:负责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拆除的牵头组织。

环保部门:负责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的摸底调查、对象确定和执法文书的下达,参与拆除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的集中行动。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拆除现场的秩序,对妨碍公务、阻碍执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工商部门:负责核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的违法经营行为。

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部门对使用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或断电措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拆除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的有关工作。

四、工作安排

拆除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拆除阶段(4月7日前)。按照《通告》的要求,永定城区建成区域内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在4月7日前自行拆除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

(二)集中拆除阶段(4月8日至5月30日)。由永定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逾期未自行拆除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的,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用设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上旬)。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通告》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永定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部署,落实部门责任,确保全面完成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拆除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在全面部署、扎实开展本部门工作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永定区工作的督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燃煤污染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危害,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不断推进生态市建设,创建“生态张家界”。同时,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死灰复燃,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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