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长政办发〔 2015 〕 29 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2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工作原则
1.3等级划分
1.4适用范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预警监测
3.1预警监测部门工作职责
3.2市场监测
3.3应急报告
4.应急响应
4.1等级划分
4.2应急响应
4.3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3粮食主渠道保障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5.5通信保障
5.6宣传培训演练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3善后处置
6.4应急能力恢复
6.5奖励和处罚
7.附则
长沙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确保全市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抗风险能力,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县(市)政府按照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3)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食应急管理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粮食局、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国网长沙供电公司、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市指挥部职责
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研究决定粮食应急工作重大问题;督查和指导区县(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粮食应急工作;启动并终止三级应急响应;完成市应急委和省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粮食应急信息的收集、报送、综合、分析,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提出启动粮食应急预警和响应的意见和措施建议;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等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负责涉粮突发事件新闻材料准备工作;完成市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粮食局负责市场粮情监测、预测,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会同市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市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下同)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加工、调运和供应;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
市政府办公厅(市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粮食应急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粮食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电力、通信应急保障。
市发改委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及相关粮食产品价格干预措施;负责监督、检查和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重大灾情;负责救济粮发放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治安秩序;确保粮食应急调运时道路交通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粮食总产量和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粮食运输车辆调度安排。
市商务局负责粮食相关产品的应急保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涉粮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长沙供电公司负责应急粮食加工和调度的电力保障。
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县(市)政府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开展工作。
3.监测预警
3.1市场监测
市指挥部统一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
各区县(市)政府要及时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施监测分析,特别是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3.2预警监测部门工作职责
(1)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市场供求形势和市场粮食库存、加工、供应和调运的监测和预警分析;
(2)市发改委负责市场粮食价格动态监测和预警分析;
(3)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粮食生产和产需平衡情况监测和预警分析;
(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有关部门报送的监测和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和评估,根据需要提出启动粮食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3.3应急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1)发生洪水、旱灾、虫灾、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市场粮食价格上涨幅度异常;
(4)市场粮食出现断档脱销;
(5)周边地区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情况;
(6)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等级划分
与《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相衔接,我市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Ⅲ级(市级)、II级(省级)和I级(国家级)三级。
Ⅲ级为市区粮油零售价格涨幅30%及以上,持续时间7天及以上;或30%的粮油零售店出现断档脱销,部分地域范围内出现抢购情况。
II级和I级的划分标准按《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4.2应急响应
当市区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当出现II级或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政府和国务院统一指挥下,由市应急委直接领导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2.1Ⅲ级启动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做好实物的调拨、加工、供应和粮食实行市价或平价销售的办法。
(4)向上级报告情况。
(5)其他配套措施。
4.2.2II级启动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市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粮食供应时,市政府将对社会粮食库存进行政府采购。采购的社会粮食库存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核定品种、数量、质量和价格,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后,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下达动用命令。
(2)市粮食局制定组织外地成品粮油调入的方案。
(3)动用市级储备粮、本市社会粮食库存和调入粮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做好供应市场粮食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制定实物调拨、加工和供应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粮食实行低价或平价销售办法。
(5)其他配套措施。
4.2.3I级启动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当动用市级储备粮和采购社会粮食库存仍不能保证市区粮食供应时,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根据事态的发展,经相关程序报请中央储备粮支持。
(2)情况紧急时,市政府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3)动用省、市级储备粮,采购或征用社会粮食库存和调入粮食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2.4启动预警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并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县(区、市)政府通报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办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市粮食局负责市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商量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3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发布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宣布终止预警和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5.应急保障
5.1粮食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5.1.1进一步优化市储备粮的布局,加强市储备粮的管理。
各区县(市)应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5.1.2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5.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5.2.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5.2.2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粮食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国有控股或民营股份制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5.2.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市交通局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5.2.4市粮食局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粮食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5.3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含国有控股,下同)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每个区县(市)都要保留1-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粮食企业,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推动其科技进步和设施设备不断更新改造,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5.4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和区县(市)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需要。
5.5通信保障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要坚持24小时值班,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5.6宣传、培训演练
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对本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6.2应急经费和清算
6.2.1市财政局会同市粮食局对动用应急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
6.2.2对动用应急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会同市粮食局及时清算、收回。
6.3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因此致病、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和劳务等依法给予补偿。
6.4奖励和处罚
6.4.1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负责解释。市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2预案的制定与执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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