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2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3〕44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储备体制
(一)完善土地储备管理体制
1.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土地储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储备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全市土地储备中长期规划、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土地资源配置、土地收购、储备土地报批、办证、融资、成本核算等土地储备工作事宜,建立统一的土地储备库,并对配置有储备土地资源单位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考核。
2.各区土地储备中心业务上接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和委托,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开发园区范围内工业用地和配套经营性用地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土地报批、出让等前期开发工作以及市土地储备中心授权的其他工作。
(二)明确土地储备范围
1.市本级范围内实行土地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提升土地储备功能,将工业用地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公益性事业划拨用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其中工业用地和安置房用地列入区级土地储备范围。
2.土地储备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以市场方式收购的国有土地;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市区范围内征收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及经营性基础设施的土地;市区范围内征收用于工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国有存量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旧城改造的土地;出让后的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出让后在完成工程量25%之前需调整容积率进行招拍挂的土地;纳入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土地;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3.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配置给有关单位的土地资源,对其中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开发完成后,纳入统一的市土地储备库。
4.已出让工业用地和划拨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其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属于市本级财政收入。
二、规范土地储备程序
(一)土地资源配置
规范土地资源配置程序。土地资源的配置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确定,不得以其他形式配置土地资源,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单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土地资源位置、数量、成本等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初步建议,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形成意见,提交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决策。
(二)储备土地报批
1.市土地储备中心统筹全市年度新增储备土地的报批、数量等前期工作,相关单位需要申报新增储备土地的,经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批,其中开发园区内工业用地和配套经营性用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具体报批。
2.新增储备土地报批前,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申请规划选址以及规划要点,并且指导申报单位组织用地报批资料,申报单位预缴土地报批税费。
3.土地批回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将预缴的土地报批税费及时缴纳至有关部门,将用地批单及报批资料进行存档,同时录入土地储备管理信息库。
(三)国有土地收购储备
1.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履行政府土地优先收购权,做到应收尽收。
2.土地收购储备原则上按相关规定以土地现状评估和地上资产重置评估结果为依据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市财政局确定土地收购价格。
(四)储备土地登记
1.列入国土资源部备案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可以申请储备土地登记。
2.融资平台公司和开发园区名下的储备土地纳入5年消化范围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凭备案意见书办理储备土地登记,但不得再申请新增储备土地登记。其他单位申请储备土地登记的,不予受理。
3.全市经营性储备土地和开发园区外工业储备土地等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开发园区内工业储备土地和配套的经营性用地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申请登记,登记完毕后报市土地储备中心备案。储备土地登记的使用权类型一般确定为“其它(政府储备)”。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储备土地登记台帐》,详细载明储备地块的相关信息,录入储备土地信息库,实行跟踪管理。
(五)储备土地融资
1.储备土地融资纳入政府性债务统一管理,实行储备土地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只有列入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含储备土地可在5年内消化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园区)才能向银行申请储备土地融资贷款。用于抵押贷款的储备土地,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
2.各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园区和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及时准确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上报储备土地融资信息,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并按财政管理级次报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
3.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对土地储备融资情况进行监管,并及时将债务录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和土地储备信息库。土地融资单位相关信息定期抄送市政府融资管理办公室。
4.各融资平台公司、开发园区确需储备土地融资的,须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融资金由市或区土地储备中心设立与实施单位共管的专户。对实施单位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的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全程监管。
5.用储备土地所融资金进行开发的土地出让后获得的土地价款,市财政扣除提留后全额返给融资的市或区土地储备中心,市或区土地储备中心优先偿还项目相关债务,剩余收益部分返还用地控规单位。如财政返回资金不能足额偿还债务,相关市或区储备中心可从该单位其它收储项目的收益中扣除直至满足还债需要。
(六)储备土地成本核算
1.各储备土地资源配置单位储备土地项目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概算报市土地储备中心核算后,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定。土地出让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成本结算。
2.各开发园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项目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成本概算报区土地储备中心核算后,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定。土地出让后,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成本结算。
3.收购储备土地成本由市财政局审定后据实结算。
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
(一)实施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控制
1.土地储备应做好中长期规划。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局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土地储备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
2.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确定土地投融资规模的依据,包括年度储备土地报批规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年度土地供应规模、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年度土地融资规模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编制、批准、备案程序进行。
3.根据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下达各储备土地资源配置单位年度土地储备目标任务。
(二)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库
1.建立市本级土地储备信息库,对储备土地实施动态管理。土地储备信息库包括储备土地资源位置、面积、报批、征地拆迁、出让、融资贷款、储备资金收支等信息,实现土地储备信息共享,及时掌握情况,实施有效管理。
2.土地储备信息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每半年进行更新。各单位按要求上报土地储备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三)严格储备资金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前期开发及银行贷款还本付息支出等与土地储备业务相关的项目。土地储备债务资金使用符合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的同时应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及项目进度统筹调度资金。
(四)加大储备土地征地拆迁和开发安置力度
1.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开发和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与各区人民政府签订年度目标责任,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储备土地征地拆迁、征收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各区用地指标挂钩。储备土地的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纳入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2.各储备土地资源配置单位拟订的储备土地征地拆迁和出让计划于年初报送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向有关部门办理征地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划审批和供地等相关手续。
(五)储备土地供应管理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各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征地拆迁完结通知单、成本清单,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交接手续,签订交接协议,纳入土地储备库。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对已解除土地他项权利的储备土地出具出库单,出库单作为发布土地出让公告的必备材料之一。已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一般不得供应,确需供应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出具《土地出让意见书》。
(六)储备土地管护
1.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加强储备土地巡查,对在储备土地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2.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储备土地的临时使用,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批准前须经市规划局同意;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使用,应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四、严格土地储备考核
(一)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成立考核组,制定考核办法,定期对各储备土地资源配置单位土地利用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根据考核结果调剂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开发利用。各储备土地资源配置单位超额完成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任务的,可增拨土地资源,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将没有完成的部分或相当部分的土地调剂给具有开发能力、完成任务好的单位经营。
五、其他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规定,云龙示范区土地储备工作由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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