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吉政函〔2014〕10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二、九台撤市设区后,除执行市辖区管理体制外,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应管理权限保持不变,继续享受县(市)的各项政策。
三、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五、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