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吉政函〔2014〕100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二、九台撤市设区后,除执行市辖区管理体制外,现行财政体制和相应管理权限保持不变,继续享受县(市)的各项政策。

三、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市自行解决。

四、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五、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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