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4〕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吉政令第21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增加在政府绩效考核中所占的分值比例。

第二章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市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地、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级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属乡(镇)政府和部门(机构)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发改、监察、财政、人社、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法制部门(机构)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考核方案(制度、细则)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二)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三)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四)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五)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或下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考核内容、分值分配及基本要求

第八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及分值分配:

(一)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相关制度;

(三)实施科学民主重大行政决策;

(四)依法履行职责;

(五)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六)规范行政执法;

(七)强化行政监督;

(八)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九)法制宣传工作;

(十)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及分值分配结合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每年重新分配确定,具体按本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实施。

第九条依法行政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阶段和考核方式所占分值比例经折算后计入总分;年(中)终考核实行百分制,单独考核折算后计入总分。

第十条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一段时期的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每年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或工作安排,并明确职责分工;

(二)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及时调整组成人员,统一领导本地、本部门(机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三)各地政府(管委会)按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各级政府(管委会)所属部门(机构)向本级政府(管委会)报送依法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各级政府每年要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

(四)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办公会)、部门(机构)办公会年度内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

(五)严格执行政府常务会议(管委会办公会)、部门(机构)办公会学法制度;

(六)各地要单独对所属乡(镇)政府、部门(机构)开展依法行政考核;

(七)市政府所属部门(机构)要独立设置或指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各县(市)、区政府及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要独立设置法制工作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要指派专门科室或专人负责法制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相关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主要包括重大决策听取公众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听证制度、风险评估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四)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制度(含制定和发布程序、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备案、定期清理、成本效益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度);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

(六)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七)行政审批相关制度;

(八)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九)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十)行政执法争议的协调处理制度;

(十一)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十二)受理和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和咨询制度;

(十三)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听证、论证、备案、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

(十四)年度依法行政宣传培训计划或实施方案;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应当建立的属于依法行政范畴的制度。

上述制度中第(一)、(二)、(三)、(四)、(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为共性考核指标,是有行政执法权和无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共有的考核指标,其他为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考核指标。对无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考核,评分除以应考核项目的分值再乘以该项考核内容当年度分值分配分值列入总分值。

第十二条实施科学民主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决策前风险评估和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实施后评估制度;

(三)依法依规对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机构)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四)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严格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不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偿使用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机构)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八)其他依法履行的职责。

上述各项中除第(六)项为各级政府和有行政审批权的部门(机构)的考核指标外,其余均为共性考核指标。分值计算方法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制发计划、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机构)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执行涉及重大民生规范性文件制定前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四)各地、各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定时限内使用标准格式文本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各地所属乡(镇)、部门(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送本地法制部门(机构)备案审查;

(五)执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按规定每隔2年清理1次或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和要求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每年要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五)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有效解决随意执法、趋利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

(六)畅通行政违法举报渠道,制定相关受理程序和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行政违法案件;

(七)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八)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行政执法检查;

(九)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一)、(二)项为县(市)、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考核指标,其他均为共性考核指标,分值计算方法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行政执法权的考核内容不包含该条规定。

第十六条强化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报告,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四)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五)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六)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的工作机制;

(七)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第十七条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二)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人以上审理;

(三)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

(四)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十八条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按要求参加省、市法制部门组织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的宣传活动,结合本地、本部门(机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法制宣传活动;

(二)做好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工作,县(市)、区每周向省法制办报送信息1篇以上,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机构)每月向市法制办报送信息1篇以上。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各地单独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工作重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并报上一级考核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各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方案,考核机关制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每年的12月末前组织完成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关按照下列步骤实施考核:

(一)制定方案。考核机关制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内容、方式和评分标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

(二)收集资料。考核机关及时采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各种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分析。

(三)组织核查。考核机关对报送的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

(四)开展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或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其他机构进行评议。

(五)确定结果。考核机关在收集资料、自查自评、组织核查、开展评议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评定,报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市本级的考核采取自查、日常工作评价、年中考核查验、年终集中评议、外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中考核查验、年终集中评议、外部测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评议得分分别按20%、60%、10%、10%的比例计入考核对象总分,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的考核方式及分值比例。

第二十三条考核对象对照年度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月末前报送考核机关。

第二十四条年中考核查验是指考核对象对照考核评分标准,于当年7月15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和资料。7月15日至30日组织年中考核查验,对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方案(计划、安排)、进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十五条年终集中评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成立若干考核评议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任组长,邀请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或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检查,根据考核对象报送的依法行政自查报告和工作台账资料,结合日常工作对照评分标准进行集中评议。

第二十六条在组织外部测评时,市本级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及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群众等发放测评表,组织测评。

第二十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集和统计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数据、资料的基础上,考核对象逐一建立档案,动态记录各考核对象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被考核对象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第二十八条考核对象的考核工作资料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全面,相关制度和方案应有正式文件,具体工作应有记录、纪要、影像、通报、总结等,反映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第二十九条考核对象按照下列步骤做好接受考核准备: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应当根据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认真进行自查自评;

(二)提交报告。考核对象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依法行政半年(年度)报表、年中小结、年度报告,向考核机关提交。

第三十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根据考核所得分值情况,分为优秀、良好、较好、较差4个等次。

第三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予以加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被中央新闻媒体或省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先进典型予以宣传报道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书面肯定性批示和表扬的;

(四)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事项为同一事项的,不累积加分。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依法行政考核总分中予以扣分或一票否决:

(一)行政决策严重失误或违法,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二)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发生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污染及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民事纠纷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四)违法处置民事纠纷、突发性事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行为;

(六)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对考核工作不重视、不积极配合,推诿、应付、消极对待考核工作的;

(八)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时,既未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又未在案件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认定的事实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裁量因素予以说明的;

(九)对由部门起草未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核直接以政府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对起草部门实施一票否决,考核成绩为较差。

(十)考核机关依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确定考核结果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考核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考核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l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三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报送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考核评分分值按占绩效考核的分值折算之后进入绩效考核总分值。

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果连续2年或2年以上为优秀等次的,作为表彰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考核对象连续2年考核结果为较差的,该考核对象在未能达到依法行政考核较好(含较好)以上等次之前,不得作为市表彰对象,也不能作为表彰对象向国家及有关部委和省里推荐。

第三十七条考核中发现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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