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通市政发【2014】6号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精神,着力解决我市人口老龄化问题,切实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稳步推进我市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总体思路,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不断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技术为辅助,功能完善、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90%以上的乡镇和70%以上的村屯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床位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36张。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着力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大力孵化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我市养老服务业基本步入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轨道。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发展城市养老服务设施。

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开展养老服务。

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发展居家养老便捷服务。依托街道所在社区和较大社区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兼顾日间照料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短期托养、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社区服务。为居家老年人上门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形成以社会力量为主体、社区养老服务场所为纽带,连接居家老年人需求,具有灵活便捷和个性化、多样化功能的服务网络。

发展老年人文体娱乐服务。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并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积极性。鼓励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

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层层建立为老年人服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企业等服务信息,组织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有效对接。要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引入市场化方式,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三)大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各地要根据城乡规划布局要求,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市本级要加快筹建通化市老年人养护院,尽快启动运营东昌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要依托福利院、精神病院、光荣院和农村福利中心,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或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动员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充分发挥我市自然、生态优势,采取招商、合作等多种方式,开展“候鸟式”养老服务。盘活资源,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实施公建民营,已建成的可采取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专业管理团队等方式,稳妥进行改制、改组;新建的可采取服务外包、项目委托、合资合作等方式,转由社会组织或企业等管理运营。同时,要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

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建设。结合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幸福院)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按照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群众参与、政府支持的原则,整合现有资源和政策,在行政村或有条件的较大自然屯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开展文体娱乐、日间照料、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同时要以农村养老服务大院为平台,逐步完善服务功能,做好农村留守、独居、失能等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工作。

改造整合农村福利中心。充分发挥农村福利中心在农村养老服务中的托底作用。在保证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改造和整合一批具备收养条件和规模的农村福利中心,提高对社会老人的收养能力。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福利中心、养老大院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五)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培育养老服务新型业态。引导医疗康复、文化教育、休闲旅游、金融保险等相关行业参与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服务市场快速发展。鼓励家政、餐饮等服务业向养老服务延伸,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知名家政品牌。鼓励大中型商贸流通企业发展老年用品连锁销售,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人用品专柜。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年人服务的电商连锁品牌,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引进为老年人提供远程诊疗、健康监护、休闲旅游等高端养老服务项目,满足养老服务市场化需求。

加强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发挥通化生态和医药产业优势,深入研发、开发人参、林蛙油、蜂系列,以及长白山中草药、农产品深加工等特色保健系列产品,不断延长产业链条和拓宽销售渠道,注重打造知名品牌和发挥集群效应,形成具有通化特色的老年产品开发市场。

推进老年金融服务发展。引导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针对老年人需求开展老年人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健康管理、财产保障专项增值服务。支持保险机构积极探索以住房为抵押,采取分期发放养老金的方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引导保险公司与养老机构合作,设计符合养老服务要求的产品,参与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打造养老服务产业园区。发挥区域资源优势,支持建设一批功能突出、特色鲜明、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促进养老服务业与相关产业互动发展。着重以“生态养生”为方向,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园区。积极支持东昌区政府加快筹划建设位于东昌区金厂镇,占地总面积285亩的东昌区生态养老产业园区——颐养生态谷项目,力争用3至5年时间打造成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生态养生品牌产业园区。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适时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要优先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依托省级异地就医结算信息化平台,实现省内城乡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即时结算,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七)培育发展壮大养老服务队伍。

积极培育发展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对社会组织创建初期提供注册协助、发展指导等支持,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放开公共资源,支持社会组织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凡是适合市场化的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依照相关规定、程序和服务标准,尽可能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要优先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向社会组织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以及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

大力加强养老专业队伍建设。鼓励大中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和中高级专业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医疗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调入、招聘到公办养老机构或社会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开放大学作用,开展继续教育和远程学历教育。加强老年护理人员专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为老年人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市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助老服务。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鼓励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老人服务。

三、政策措施

(一)土地供应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新增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优先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要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优先保障供应。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前提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相关手续。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用地或根据需求异地安排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二)财政投入政策。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0元;农村养老服务大院在国家给予资助的基础上,省级按照1:1配套补贴资金;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建筑面积,给予日间照料中心5—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给予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30—5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我市日间照料中心按每年不低于5000元、城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每年不低于30000元的标准由所属区级财政将运营费用列入预算予以保障;建立贫困居家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标准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继续实行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于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重点优抚对象、低保边缘户家庭生活困难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分别给予补贴1200元、2400元、3600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级财政承担25%。积极探索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服务补贴等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投入力度,我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三)税费优惠政策。在落实好国家和我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的规定范围内的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按标准下限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居民用户的70%收取;使用宽带互联网,其安装费、使用费等按70%收取。

(四)投融资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通过创新信贷品种、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扩大抵押担保范围和完善担保机制等方式,加大信贷资金对养老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注重发挥现有政策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以及医疗卫生、创业就业等资金投入的合力,通过投入资本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速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可以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养老基地。鼓励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设施建设。

四、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养老服务业属地责任,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重点目标任务考核范围。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市民政局要发挥好综合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市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财政局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政策,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市教育局、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国土资源局、城建局、人社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金融办、消防支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市民政局要结合当前养老形势和市场需求,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管理,规范标准,提高水平,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养老消费环境。市公安局要配合市民政局加大对非法养老机构的打击力度,维护安全、公平的养老环境。市发改委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市统计局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及时调整养老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供依据。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履职尽责,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培育、扶持社会力量投身养老服务业,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共同参与、各尽所能的发展格局。进一步引导老年人树立健康的养老观念、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消费理念。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通过设立“敬老爱老奖”等奖项,加大对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奖励和表彰力度,为深化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区政府要结合贯彻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相关要求,特别是养老服务任务分解牵头单位,要及时与配合单位沟通衔接,按要求出台落实措施。市政府督查部门将结合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适时开展督查,督导,确保各项任务得到较好落实。zf1406附件.doc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决定

关于下达2008年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