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延边州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延州政发〔2013〕13号
颁布日期:2013-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延边州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文件精神,改善我州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保障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州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州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加快推进富庶、开放、生态、和谐、幸福延边建设。

二、改造原则

(一)坚持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实施推进的原则。在州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州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县(市)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县(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城乡“一盘棋”,突出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两个重点,落实“快查、快定、快迁、快拆、快建”的“五快”要求,“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四)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的原则。从各县(市)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求。

三、改造范围和期限

(一)改造范围。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危房(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塌陷棚户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和农村危房等。

(二)改造期限。2013年至2017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今后五年棚户区改造的总体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具体要求,计划五年内完成全州全部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3年至2014年完成D级城市危房改造、塌陷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5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2013年至2016年完成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4至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含塌陷棚户区C级危房)改造。

四、目标任务

全州现有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共计115570户、677.7万平方米。其中,城市危房4589户、17.7万平方米(以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结果为准);农村危房30781户、185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80200户、475万平方米。

(一)城市危房改造。2013年至2014年完成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D级危房改造,共计4589户、17.7万平方米。

(二)塌陷区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5年完成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塌陷棚户区危房改造,共计14600户、86.4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至2014年完成塌陷棚户区D级危房改造8850户、53万平方米(以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鉴定结果为准);2014年完成塌陷棚户区C级危房改造2880户、16.7万平方米;2015年完成塌陷棚户区C级危房改造2870户、16.7万平方米。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2013年2016年完成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共计42749户、261.5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完成7776户、52.5万平方米;2014年至2015年每年完成11700户、70万平方米;2016年完成剩余11573户、69万平方米任务。

(四)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014年至2017年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7096户、35.9万平方米。其中,2014年至2016年每年完成1800户、9.1万平方米;2017年完成1696户、8.6万平方米。

(五)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7年完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15134户、88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完成4630户、23万平方米;2014年完成3499户、19万平方米;2015年完成2560户、14万平方米;2016年完成1835户、18万平方米;2017年完成2610户、14万平方米。

(六)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2013年至2014年完成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621户、3.2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完成571户、2.9万平方米;2014年完成50户、0.3万平方米。

(七)农村危房改造。2013年至2015年完成各县(市)所属乡(镇)农村危房改造30781户、185万平方米。其中,2013年完成8000户、48万平方米;2014年完成11400户、69万平方米;2015年完成11381户、68万平方米。

2013年,全州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总计34416户、197.1万平方米。其中,D级城市危房4589户、17.7万平方米;农村危房8000户、48万平方米;各类棚户区共计21827户、131.4万平方米,包括城市棚户区7776户、52.5万平方米,林业棚户区4630户、23万平方米,国有垦区棚户区571户、2.9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D级危房8850户、53万平方米。同时,建设廉租住房417户,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552户,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3100户。

根据以上任务安排,2013年年底前,8000户农村危房改造全部竣工、入住;各类棚户区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2013年9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11814户。

五、工作要求

(一)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依据《吉林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和《吉林省城市危房改造工作具体措施》(吉安居办〔2013〕12号),具体要求如下:

1.核查鉴定。2013年8月12日前,与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做好对延边州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经鉴定确定为D级危房的,2013年9月30日前全部拆除。

2.分户建档。建立城市危房档案,按栋建档,细分到户。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坐落平面图、现状照片(每户不少于4张)等。

3.申报项目。2013年8月13日前,各县(市)根据确认后的D级城市危房数量,按照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要求,将城市危房改造申报为新增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省计划下达后,编制2013至2014年危房改造建设计划、改造方案和详细计划。

4.2013年9月30日前,居住在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D级危房的居民全部搬出,妥善安置,危房全部拆除;2013年10月底前,新建回迁安置住房全部开工建设;2014年年底前全部竣工、入住。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同时,要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房屋维修改造,完善使用功能和配套设施。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租赁型保障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

(三)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塌陷区棚户区C级危房,要统一纳入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四)国有林业棚户区改造。除对国有林区棚户区规划范围内改造外,还要将国有林区(场)之外的其他林业基层单位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职工家庭,纳入当地城镇住房保障系统并予以解决。

(五)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要优化垦区棚户区改造布局,方便生产生活,促进产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距城区较近且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农垦职工整体搬迁进城,统一安置在城市棚户区回迁安置住房小区。将农场危房改造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

(六)农村危房改造。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延州政办发〔2012〕15号)要求,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宗旨,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和改造对象,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条件最差的农户。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活动,以改善农民生活为目标,边境沿线上的重建农户选址和建设地点不得后移。积极推广建筑节能示范材料。

六、政策保障

(一)房屋征收政策。城市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价。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D级城市危房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省和州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塌陷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和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资金。

(二)土地减免政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对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计提国家、省政策规定相关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及其基础设施建设。

(三)税收减免政策。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四)收费减免政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邮政、排水等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应交纳的(例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收费。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五)金融信贷政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六)财政支持政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主要是向国家和省争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州财政安排1000万元以奖代补资金,推动改造项目建设。各县(市)财政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将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建设资金。州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建设。

(七)实施“绿色通道”政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各县(市)政府、州直各部门要对改造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已对项目选址区域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估的,在项目立项审批时,不再重复进行评价、评估。改造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禁止相关企业强行、垄断承包和施工。

七、部门职责

州法院负责出台支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各县(市)法院加大对房屋征收的司法支持力度。州检察院负责开展预防渎职犯罪教育,监督保障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州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县(市)选派精干、得力的优秀干部参与改造工作,将改造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领导干部年终考核体系。州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协调组织省州各大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州发改委负责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工作,继续完成煤矿棚户区改造结转工程。州公安局负责在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中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州监察局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障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州财政局负责积极争取国家、省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出台改造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下达的项目计划,督促各县(市)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州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加快“城中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变更进度,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州住建局负责改造建设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推进和检查指导,出台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等部门积极向国家、省争取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资金等政策支持。州农委、州畜牧业局负责积极争取国家、省对国有垦区、畜牧区特困职工家庭危房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尽快全面完成行业内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州林管局负责制定新一轮林业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组织所属企业加大投入,加快进度,全面完成行业内剩余棚户区改造任务。州审计局负责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审计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州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和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州物价局负责确认并公布州级减免收费项目清单目录。州政府金融办、州人民银行、延边银监分局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落实项目信贷资金和支持政策。州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州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计提落实工作。州人防办负责改造项目相关人防政策的落实,免建防空地下室,免收人防结建费。延边电力公司负责出台关于电力供应和设施建设的支持政策。州工信、民政、人社、环保、广电、信访、地震、气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行业指导及本行业、本系统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工作。

八、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延边州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强化对各县(市)的指导和协调力度。各县(市)作为实施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县(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责任状,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州直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推进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政策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围绕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重点、保障对象、政策标准、建设时限等内容,充分利用省、州各大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形成全社会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调度,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州政府定期调度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州委、州政府督查室会同州直相关部门开展检查督促,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有序进展。严禁州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借棚户区改造政策建设福利性住房,对资金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县(市)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对在城乡危房改造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8月上旬报州政府。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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