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淮政办发〔2012〕42号
颁布日期:2012-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维护国旗的尊严,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旗升挂和使用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

按规定应当升挂国旗、可以升挂国旗和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公共活动场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各地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

四、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共同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五、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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