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市区活禽交易的公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市区活禽交易的公告

苏府公[201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预防和控制H7N9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和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现对暂停市区活禽交易公告如下:

一、暂停市区活禽交易。自2015年1月12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暂停各类活禽交易。恢复活禽交易日期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经评估后另行通知。

各级工商部门会同动物防疫、商务部门负责关停各类活禽交易市场(含固定门店,下同)。暂停期间,工商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继续经营的商户依法查处。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消毒标准,指导市场方科学做好消毒工作。市场经营管理者要对交易场所实行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

二、加强市场外活禽交易经营行为监管。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市场外流动活禽交易摊点进行查处。

三、加强活禽物流监督管理。各级公安、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严控各地流入苏州市场活禽运输车辆,对过境活禽车辆严格监管。

四、强化动物H7N9禽流感监测。各级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要加强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重点做好家禽养殖场、候鸟栖息地等区域的禽类疫病防控工作。

五、加强涉禽人员安全防护。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加强相关防控知识宣传和教育,做好对相关人员的监测和观察。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内实际情况,确定暂停交易的时间和范围。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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