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市政发〔2013〕32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2日
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收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以下简称税费保障),是指税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管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目标: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综合治税体系,明确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税费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提高税费征管效率、降低税费征收成本、保障地方税费收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平台”,将税费保障信息传递、联合控管、检查考核等日常事务纳入网上流转,实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网络互通、涉税涉费信息的即时传递、实时共享。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对全市税费保障工作的领导、协调,成立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各税费保障部门的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考核税费保障部门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税费征收管理秩序和环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费保障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网上保障信息的采集、汇总、分类、传递和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协助分管财税副市长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税费保障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涉税涉费信息网上传递、联合控管等税费保障工作。
第六条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税费保障部门)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统计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水务局、环保局、残联、审计局、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卫生局、民政局、电业局、城管执法局、林业局、农委、民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人防办、旅游局、服务业委、外经贸局、科技局、物价局、烟草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宣传和日常辅导培训,定期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所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利用情况。税费保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向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无偿提供涉税涉费信息,不得推诿拒绝。
第三章联合控管
第八条税费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未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应当在我市开具而未在我市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重大项目立项信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核准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以及其他涉税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国有企业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信息,应当纳入发票管理的涉税项目,对企业的各专项拨款、补助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做好地方税源和费源的调研工作。对税务机关实行的有奖发票、涉税涉费举报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收费性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对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管理的单位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统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规模以上工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分行业增加值、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的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不予办理。
工商部门在办理涉及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要求纳税人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单,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宾馆旅店入住率及其他与税费相关的信息提供方便与协助;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涉费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及时立案侦查。
交警部门应当对各类驾驶员培训学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情况按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反馈。
第十六条国税与地税机关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查补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名称、数额以及其他税收数据,根据双方的代征协议,相互代征各自机关代开发票业务应缴纳的对方税费,并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代征汇总表。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土地权属和转让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清税证明或不(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农用地转让和土地征收审批、采矿登记等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资料,未提供的应告知申请人到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而后办理。
第十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社保费缴费人、失业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变更、注销、应缴社保费核定、药店医保消费额等信息。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如下信息:
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未提供的不予许可。
对没有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中标单位,告知其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对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时,应审查其税务登记办理和房地产税收缴纳情况,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缴清房地产税收的,不予认定或不准进入。
验收竣工工程时,应审查其房地产税收缴纳情况,对未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的,不予验收,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税务机关。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房屋销售合同备案情况提供协助,对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或不(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信息、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信息及房屋租赁市场信息。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交通建设项目开工、车辆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交通建设项目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本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工程进度、施工合同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水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环保工程项目施工情况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联合会应严格审批《残疾人证》,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为税务机关查询《残疾人证》信息发放提供协助,并按规定做好残疾人保障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信息,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教育部门应当适时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和各学校收取赞助费、捐赠费及普通高中收取的择校费等信息,并积极协助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民办学校的税费征收。
第二十七条文化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文化、娱乐场所以及网吧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和其他涉税信息;在大型营业性演出或者其他文化娱乐活动举办前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督促所属单位和外来文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个人就其应税行为依法申报纳税。
第二十八条体育部门应当在大型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体育活动前及时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活动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营业性体育健身和培训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二十九条卫生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本级审批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条民政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社会团体、福利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电力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煤炭、矿山、钢铁、建材等涉税重点行业用电量情况。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临街建筑物装修、改建行为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三条林业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征用、占用林地项目审批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四条农委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相关信息(用于工业商业用地)、农业专项补助信息(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事企业)、粮食储备补助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五条民委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新建宗教场所、改建或扩建设立网点、清真食品经营审批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六条经济和信息化委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信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活动许可信息、技改信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行分析情况等其他涉税信息。
第三十七条人防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人防工程使用、建设、改造、拆除办理许可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八条旅游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旅行社设立审批信息、旅游景点审批信息、旅游专项拨款、旅游项目建设等涉税信息。
第三十九条服务业委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第四十条外贸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对外贸易、外商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信息、全市外经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信息、申报各类企业外贸经营权;申报、申领出口商品配额证,管理出口退税等涉税信息。
第四十一条科技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和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名单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四十二条物价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情况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烟草部门应定期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烟草销售对象、数量、金额等情况及烟草销售许可信息。
第四十四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为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等动态情况,实施税收保全及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供协助。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设账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在账户中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记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
第四章信息传递
第四十五条各税费保障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涉税涉费信息传递给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具体事项及要求详见附表一)。
第四十六条税费保障部门如当期未产生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四十七条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向税费保障部门提出涉税涉费信息需求、信息的提供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要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费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严格保密,定期将涉税信息利用情况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十九条税费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义务,每月终了15日内,提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信息和税收入库信息。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五十条为确保税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税费保障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检查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相关单位对税费保障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二)相关单位向同级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提供涉税涉费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规范性。
(三)相关单位与税务机关对地方税费进行联合控管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考核采取网上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百分计量扣分制。
网上考核按月进行,实地考核按半年进行,分别于月份或半年终了后20日内进行。
第五十三条日常检查考核工作由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考核结果报经税费保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通报。
第六章奖惩兑现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县域经济、城区经济优胜单位和绩效考核目标管理等次评定挂钩。
第五十五条对在税费保障工作中领导重视、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按贡献大小,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涉税费信息报送和联合控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辽阳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涉税涉费信息传递表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