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全国接连发生四起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强化、规范全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校车管理,消除校车交通安全隐患,防范接送学生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生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的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是市委、政府高度关注的社会民生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最大限度排除校车交通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校车管理体系,逐步将我市校车管理推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放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要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学校)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中,严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加强监管,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幼儿的交通出行安全。

二、全面排查各学校校车管理使用情况,严厉整治非法校车

校车是指从事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上下学,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市教育、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深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对现有接送学生的车辆、驾驶员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要按照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车主、见安全责任人和不漏一校、不漏一村、不漏一车、不漏一人的要求,详细掌握全市校车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员、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对当前全市集中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进行逐一检查、核对、登记、检验,并建立档案;对私自进行改装车辆、不按规定规定路线行驶、超载、驾驶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要从严处理;对使用报废车、拼装车、三轮车等不合格、不安全车辆接送学生的,坚决予以禁止。

三、积极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并及时消除隐患,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一)落实校车和驾驶员申报登记制度。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自备车或租用客运车辆必须先到教育、公安交警部门登记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喷涂“校车”标志,方可上路行驶。校车驾驶员申报条件应为:年龄在60周岁以下,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未受过刑事处罚;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二)落实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市教育部门要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校车驾驶员加强日常安全学习,积极参加专题培训和考核,从而进一步增强校车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凡是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不得继续从事校车驾驶工作。

(三)落实校车定期检验制度。各校车必须每天例检一次,每月保养一次,每季度二级维护一次,每学期开学前必须上检测线检测合格后投入使用,同时建立台账。经检验合格的校车,不得随意改装,经改装或检验不合格的,取消校车资格,停止接送学生,凡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前一年的车辆,不得作为校车使用。

(四)落实校车违章、违法处置制度。凡发生违章或交通违法行为的校车,除接受有关部门现场查处外,还要当场消除违章、违法行为,如有超载的,要当场卸载转运。学校应建立应急预案和车辆发生故障预警机制。

(五)落实校车核载制度。校车必须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的人数乘坐,严禁超载,且有随车老师在车中监护,副驾驶座不得乘坐中小学生和幼儿。凡是一次超载100%及以上或两次超载50%或三次副驾驶座上乘坐幼儿的,一律撤销校车资格。

(六)落实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对本单位使用的校车和校车驾驶员进行动态管理,凡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使用;对被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的,一年内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七)落实校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建立健全教师跟车制度和收车验车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在接送学生过程中,要安排管护教师,上下车时清点核对学生人数,到达目的地后,要与学生家长或接班教师做好交接手续,并记好跟车日志。车辆驾驶员每天要负责在收车锁门前检查车内幼儿是否全部下车,严防出现将幼儿遗漏在车内的事件。

四、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全面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监管,认真开展安全培训,严禁师生乘坐超员车、个体营运车、低速载货车、非法营运摩托车等,切实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个学校做好学生出行情况统计,要求存在出行困难的学校主动上报情况,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和解决。

市各级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规定购置或使用校车;严格按照校车驾驶员条件聘任使用校车驾驶员;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帐,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建立和落实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保持安全车速;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牵头严把校车准入关和驾驶员准驾关,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资质审查,开展校车安全技术检测,统一校车标准标识,充分发挥校警的作用,监督学校做到校车车况不良不出校、校车超员不出校、驾驶员资质不合格不出校、校车证件不齐不出校、管护教师未到位不出校,加大校车路面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校车超载、超速、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严禁客运车辆违规运送学生,不断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周边交通标志及设施,努力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尽力解决农村部分学生上学出行难的问题,掌握学生出行需求,在出行高峰时段合理安排运力。

市安监局将校车安全监督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来抓,综合协调、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监督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校车安全事故。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督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加强预警机制建设和校车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发挥好协调作用。

各旗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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