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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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5〕3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优化调整企业结构,增强骨干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培育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的重要意义
骨干企业是我市核心竞争力的主要标志,是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发展的主要力量,在带动主导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我市正处于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必须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带动力的骨干企业,不断增强骨干企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必须通过培育发展一批骨干企业,逐步壮大主导产业规模,带动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必须发挥骨干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水平。同时,培育发展骨干企业是践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重要体现,是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巩固提升优势特色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当前培育发展骨干企业的重大意义,强化创新意识、抢抓机遇、全力推进,积极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骨干企业。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坚持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议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促进转型发展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当前各项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创新发展,推动兼并重组,强化要素保障,推进再次创业,在优势行业和重点发展领域中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骨干企业,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步伐,加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力度,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式快速转变,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发展目标。通过5年左右的创建培育,全市形成营业收入超50亿元的骨干企业50户,其中超100亿元的企业30户、超500亿元的企业5户,力争有1—2户企业超1000亿元。全市所有企业的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改造升级成效明显,管理水平和生产经营效益大幅提升,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
三、培育重点和方向
(一)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加快推进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多种经营、多元发展,逐步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用足用活国家在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方面的政策,积极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金融服务、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利用闲置厂房和设备,广泛寻求合作伙伴,引进战略投资者,充分发挥企业效益。支持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各类资本,通过收购、兼并和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现低成本扩张、规模扩张。支持企业突出主业关联度和契合度,通过强强联合和行业性整合,推动企业一体化发展。
(二)推动重大项目建设,促进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承接发达地区先进产业转移的力度,适时出台配套政策,力争再引进一批大项目,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积极指导骨干企业做好拟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落实新建项目相关配套条件,为项目及早落地开工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推进骨干企业在建重大项目建设进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要素和指标需求,保障项目顺利建设,争取已开工的大项目及早建成投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推动全市产业和企业加快转型发展的步伐。
(三)培育大型产业集群,巩固企业发展基础。围绕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和建材等优势产业,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依托骨干企业构筑大型产业集群,通过“一企带百户”的方式,引导骨干企业加快延伸产业链条,鼓励本地企业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合作,参与资源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打造上中下游有序衔接的产业集群。通过构筑产业集群,进一步夯实骨干企业的发展基础,进而在煤炭、煤化工、电力和氯碱化工等重点产业领域形成超100亿元、300亿元和500亿元的企业群。
(四)引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型企业集团。在做大做强骨干企业主业的同时,通过产业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围绕转型发展和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使企业的产业架构更加合理,全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块。着力扶持引进一批汽车、装备制造、光伏和电子信息等科技含量高、产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全面带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五)推动企业自主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扶持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引导企业不断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围绕龙头企业的核心产品,推动建立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开展关联技术研究开发;帮助和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广应用一批新技术,开发一批新产品。支持骨干企业建立较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管理体系,鼓励和引导企业适应发展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培训,推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的职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进程。
(六)推进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鼓励企业将品牌建设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集中力量扶持并巩固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加强品牌宣传与推介,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知名品牌。引导企业参与诚信评估指标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和品牌质量监督。鼓励重点行业开展工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树立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引导企业持续提升品牌培育能力。对国家、自治区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培育专业人才培养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地为企业培养专业人才。
四、政策措施
凡列入培育范围的骨干企业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配置煤炭资源。对培育范围内企业的在建项目,已具备配置资源条件的,优先启动煤炭资源配置程序。对配套的煤矿和规划拟建转化项目,优先预配置转化项目所需煤炭资源,并协助企业开展相关前期工作。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骨干企业可优先选择配置资源的区块和位置。在规定期限内规划项目不能实施的,可配置其它转化项目。
(二)配置要素指标。在全市现有的用水、用地、用气和节能减排总量等指标中,按照培育范围内企业发展规划及项目建设进度,优先为骨干企业配置,并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格出让。在分配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给我市各类有限的控制指标中,优先向骨干企业倾斜。优先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和其它功能性设施项目等。
(三)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对培育骨干企业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全程跟踪服务。优先考虑企业正在排队的审批项目,并协调将培育骨干企业规划实施的重点项目优先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享受产业引导基金。市、旗区两级建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培育骨干企业(不包括已配置煤炭资源项目)投资新上的带动性强、成长性好、技术含量高的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用于培育骨干企业引进符合国家产业创新政策、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重大技术改造和创新型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增加科技研发费用,对培育骨干企业研发的科技创新成果、首购(用)自治区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按一定比例给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
(五)扩大融资渠道。建立培育骨干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库,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企业融资信息。将培育的骨干企业全部列入市人民政府金融扶持重点名单,争取列入自治区重点融资帮扶范围,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积极争取国家金融政策支持,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培育骨干企业以新发或增发股票、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优先股和私募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鼓励具备条件的培育骨干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创业投资资金投资培育骨干企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培育骨干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六)开拓产品市场。按规定优先将培育骨干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性能、质量和价格同等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使用培育骨干企业的重点产品。鼓励全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购买使用骨干企业的重点产品。对培育骨干企业有市场、有潜力的重点产品,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七)盘活闲置资产。对市内企业闲置两年以上的厂房和设备等资产,鼓励培育骨干企业采取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开发再利用;对盘活的企业闲置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市级不参与分成,主要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八)兑现扶持政策。严格兑现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扶持工业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和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培育骨干企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报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示范和清洁生产资金补助;支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清洁生产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优先安排市级节能及循环经济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实施工业废渣、废物再循环和再利用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目录,协助企业争取享受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培育骨干企业可按最优惠规定享受可由市级调整的各类优惠政策。
(九)鼓励引进人才。对培育骨干企业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人才,严格落实人才鄂尔多斯战略“1+8”政策;培育骨干企业的职工全部纳入全市职业培训范围。在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培育骨干企业在职职工同城待遇。
(十)减轻企业负担。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管理,合力营造亲商、敬商的发展环境,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管理体系。加快清费立税工作进度,凡涉企收费,除法律规定的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五、组织保障
(一)成立联系骨干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市联系骨干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经信、财政、国土、环保、林业、科技、工商、人社、质监、金融、国税和地税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培育骨干企业的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担任。培育骨干企业的挂钩服务班子由一个责任部门牵头负责、3至4个相关部门及一个商业银行参与,重点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相关单位限时办结。
(二)建立旗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联动培育机制。各旗区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根据各自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定本辖区培育骨干企业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细化工作分工,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反馈培育情况,形成市、旗区和经济开发区(园区)联动培育机制。各旗区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要做好拟培育骨干企业的筛选工作,确定行业培育重点,强化问题梳理汇总,加大属地企业要素和指标需求协调力度,有效保障企业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扩大规模的需求。
(三)实行一企一策和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培育范围内的骨干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转型发展要求的,可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请,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出台针对每个培育骨干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加快发展。对培育骨干企业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并由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及时协调解决。
(四)实行培育骨干企业动态管理。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培育骨干企业计划,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并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列入市培育骨干企业范围。市人民政府对列入培育范围的骨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适当调整培育计划。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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