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7-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政发〔2012〕1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劳务移民是指中南部地区35万生态移民中不分配土地,具有一定技能,转移到城镇、工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化基地就业,在安置地享有住房、医疗、社保等各项优惠政策的移民群众。凡接收劳务移民30人以上并与之签定3年以上劳动就业合同、缴纳“三金两险”的企业都可视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移民工程,加快推进中南部地区脱贫致富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税费优惠

(一)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按照接收移民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定额抵免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接收100人以上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

(二)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务部门要采取简易快捷方法,优先为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等所得税优惠及进口设备免税相关手续。

(四)劳务移民安置企业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免收征地管理费。

(五)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在办理各类注册、年检、更换证照需缴纳的各种规费,有关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酌情减免或予以缓交。

二、拓宽融资渠道

(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劳务移民安置企业的信用等级和具体特点,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适应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需要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完善对企业的支付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有关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要求,优先对当年安置劳务移民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接收劳务移民人数每人3万元—5万元的标准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加大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上市的引导、培育力度,鼓励产业地位突出、经营业绩良好的企业上市融资。成功上市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优先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08﹞80号)有关税收减免和奖励政策;涉及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减免。支持达到一定规模、发展潜力强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在银行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担保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支出的资金补贴。

三、保障煤电油运和土地供应

(八)加大煤电油气等生产要素的协调力度,在出现区域性供应紧张时,优先保障劳务移民安置企业煤电油气供应。

(九)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铁路运力给予倾斜,按照自治区重点铁路运需企业提供车皮。

(十)对劳务移民安置企业特别是在移民安置区创办企业的,各地要在规划审批、建设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并积极帮助企业选址,精心做好征地拆迁等工作,促进项目落地。

四、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十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装备制造、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等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发展规划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作为申报国家相关专项的重点备选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二)对接收劳务移民50人以上且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自治区财政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相关扶贫政策;各类与劳务移民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务移民安置企业,自治区财政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缴纳部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劳务移民各项政策措施。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金融办及国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单位做好相关政策的解释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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