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及强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海东行署办公室关于“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及强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及强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2011]30号)要求,确定我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50850立方米,按采伐类型确定为:抚育采伐44950立方米,更新采伐1400立方米,其他采伐4500立方米;按森林类别全部为公益林采伐限额;按森林起源确定为:天然林27700立方米,人工林23150立方米;其他采伐限额为我区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特殊用途的采伐。现将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分解下达各县并就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各县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要明确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地、县主管领导是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严格监督考核。

二、完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建立现代森林采伐监管体制。简化集体林森林采伐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引导经营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步实现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推行伐区简易设计,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于国有林,应编制并按照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管理,执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监管制度;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严格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根据不同采伐类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报省林业厅审查,对违反规程和采伐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各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

三、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县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其它各分项限额严禁相互挪用、挤占,不允许跨年结转使用。要把抚育采伐落实到最需要抚育的中幼龄林分,把更新采伐落实到农田林网和防护林带的更新上。各县进行集体人工林抚育采伐和集体人工林更新采伐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采伐蓄积量1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采伐作业设计;进行天然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须报省林业厅审批,其中采伐蓄积量1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编制采伐作业设计,采伐作业设计经审查同意后,使用本地天然林抚育和其他采伐限额。其它采伐在本地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厅申请增加采伐限额。各县采伐林木必须向省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发证台帐,严禁无证采伐和超限额采伐。

四、坚持依法治林,严格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要认真抓好凭证运输木材和凭证加工经营木材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违规运输、加工木材的行为。要严格营业执照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对其原料来源进行检查,堵住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运输木材、收购木材、加工和销售木材的渠道。要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打击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加强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检查和通报制度,每年对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含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通报。

附件:海东地区“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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