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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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培植后备财源企业,加强创新体系建设,提升全市产业层次,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筛选一批产品技术含量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科技成长型企业进行重点培植。为做好培植工作,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明确培植任务目标
(一)5年内,重点培植企业全部拥有省级及以上技术创新平台或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或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15家以上。
(二)5年内,重点培植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全部超过5亿元,其中过10亿元的25家以上;重点培植企业纳税全部超过3000万元,其中过5000万元的25家以上。
(三)5年内,重点培植企业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上市挂牌、拥有省级以上产品品牌称号。
二、落实培植政策措施
(一)加大企业投入。
通过认真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重点支持项目,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到2017年,重点培植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要达到5%以上。
认真落实企业加速研发仪器设备折旧等政策,鼓励重点培植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升技术工艺和装备水平。年度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市、县政府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50%贴息1年(市、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
企业要围绕高新技术领域筛选项目、储备项目、新上项目,通过不间断的项目投入加快企业发展。对符合国家、省重点支持领域且年度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使用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市、县政府按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50%贴息1年(市、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对属于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土地指标由市、县分摊(市里从市调剂部分列支),新增税收享受同等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完成投入任务的企业可按大工业用电计价电费。
(二)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企业要高度重视人才的重要性,加大研发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重点培植企业要尽快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对关键性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营销人才,要舍得拿股权激励、重奖鼓励。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享受《实施现代产业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德办发〔2013〕10号)有关政策。
鼓励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院所合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际科技合作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技术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到国外行业信息、人才、技术聚集地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或批准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平台,市、县政府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新获批准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
到2017年,每家企业至少与3家以上高校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并开展实质性研发合作。鼓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企业项目研发,其所获奖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属地财政按税收受益等额返还。
企业要积极组织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攻关。在培植期内,获得有效发明专利累计10件以上或年获得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企业,自下一年度起,企业纳税地方留成超出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由受益财政等额用于扶持企业技术研发。企业获得国家科技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的,分别按照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获得省科技奖励(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的,分别按照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标准奖励(市、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
(三)创新企业发展模式。
通过加强培训指导、专业策划,帮助企业确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商业模式、营销模式。
帮助企业解决好相关问题,促其尽快实现上市挂牌。实现境内上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境外上市的奖励15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奖励80万元(市、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
鼓励知识产权抵质押担保融资,发展集合信托等集合性债权融资,引导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成长型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四)提升企业素质。
以股份制改造为抓手,促进企业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形成合理的产权结构、高效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激励约束机制。对体制机制不完善的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系统策划,解决好企业治理问题。
科技成长型企业要高度重视并加强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建设,打牢发展基础。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特点,示范推广六西格玛管理、精益生产管理、6S管理等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应用,促进“两化融合”。
引导企业以提升产品质量为基础,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等品牌称号,加强品牌营销,提升品牌价值。
三、强化工作组织推进
(一)制定发展规划。聘请专业机构或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研究确定好企业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市场定位、投入计划及商业模式、资本模式、管理模式等基本问题。2013年底前完成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二)实施税收奖励。纳税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以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3000万元—6000万元以2000万元为一个级次,6000万元以上(含6000万元)以3000万元为一个级次,以企业上年纳税额为基数,2013年—2017年期间,企业年度纳税每晋升一个级次奖励50万元,首次纳税超过1亿元的企业纳入大企业培植计划,按大企业奖励标准执行(市、县按税收受益比例分担)。
(三)搞好企业培训。深入开展“企业家素质提升年”活动,围绕转变观念、提升素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外出参观考察,帮助企业经营者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理清思路。
(四)协调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德发〔2013〕3号),市、县两级分别建立企业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建立重点培植企业问题“直通车”制度,除按正常渠道反映外,企业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直接向市、县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反映急需解决的问题。
(五)建立工作推进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培植工作主体责任人;各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培植企业包保责任人,包培植任务落实、包问题协调解决、包培植目标实现;各县(市、区)分管副职是培植工作推进责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级帮扶企业领导对所帮扶企业要搞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并做好培植方案的敦促落实工作。
(六)加强工作调度考核。成立全市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将科技成长型企业培植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通报范围,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季度调度一次培植工作进展情况,对重点培植企业每年组织两次现场观摩。加强对县市区和企业年度培植目标的考核,对县市区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考评体系并进行表彰奖励;对企业的考核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达不到年度培植目标的,年终退出重点培植范围。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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