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巴府办发〔2015〕56号
颁布日期:2015-12-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7日

巴中市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改进和强化全市重点项目管理,提高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参照国家、省重点项目管理评价的有关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是指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不断提升项目投资效益。

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也可以对同类型或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二条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凡是列入市级或以上重点项目计划且己建设竣工的项目;

(二)对行业、市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指导和示范意义的项目;

(三)对节约能源、选址敏感、保护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或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四)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的项目,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

(五)重大社会民生项目;

(六)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七)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

第四条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决策过程评价,建设过程评价,竣工验收评价,运行情况评价,实施效果评价,实现目标和可持续性评价,要素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价,成果运用和经验总结等。

第五条重点项目绩效评价采取市内专家组评价或引入第三方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评价的方式,一般性重点项目由市内专家组组织绩效评价,工程较大、专业性较强、社会影响大的重点项目引入第三方专业工程咨询机构组织绩效评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在巴中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增挂巴中市重点项目绩效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巴中市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市项目办负责项目绩效评价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筛选确定绩效评价项目,编制绩效评价年度计划;

(二)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和组建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专家组,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支持、监督和指导承担绩效评价业务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通过绩效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和有关单位公布绩效评价结果,推广绩效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问题较多的项目,加强科学指导,督促整改,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五)统筹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行业的项目绩效自评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项目业主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六)分析汇总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根据情况,确定需进行绩效评价的内容和评价方式;

(七)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报告重点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出具《市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建立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库。

第七条市项目办牵头组建项目绩效评价专家库,并负责做好日常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从发展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务、卫生计生、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审计、环保、商务、旅游等职能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甄选一批项目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绩效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应具有五年以上项目建设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项目管理工作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时,临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项目绩效评价专家组(直接或间接参与该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业务。

第八条择优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由市项目办按照公开招标相关规定和程序,优选具备相应资质、有绩效评价业绩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或参加过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承担项目绩效评价业务。

工程咨询机构和项目评价专家组是承担建设项目绩效评价任务的主体,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项目办的要求,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照时间要求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指南由市项目办另行制发),并对报告内容和评价结论负责。

(二)对项目绩效评价中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事项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纳入绩效评价计划项目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对项目绩效评价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工作,按照要求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对总结评价报告内容和结论负责。

(二)积极配合承担项目绩效评价业务的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供评价工作需要的有关项目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内容不完整或深度达不到相应要求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要求项目单位限期补充完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十条市项目办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选择确定需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项目,分行业和项目类型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年度计划,印送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在启动绩效评价前下发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书面通知并送达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应在接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通知的两个月内,向市项目办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市项目办收到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该项目绩效评价方式、承担该项目绩效评价的机构和负责人及实施绩效评价时间和内容。

第十三条承担项目绩效评价的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市项目办委托的要求和规定,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遵循行业内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结合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批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独立自主地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和评价,并按时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任务,提出合格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承担项目绩效评价机构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行业专家的意见,吸纳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评价意见,并在绩效评价报告中设立独立篇章予以客观反映。

第十五条市项目办收到承担项目绩效评价机构提出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市重点项目评价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会同相关成员评审商议后对该项目绩效评价形成最终结果。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形式

第十六条项目绩效评价须制定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指标,指标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用性原则。应根据不同的项目投资方式、项目类型和管理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指标。

(二)可操作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力求简便易行,便于理解和运用,同时具有可操作性。

(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既要考虑设计定量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绩效水平;又要设计定性指标,反映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

一般性指标:项目审批管理绩效评价指标、项目实施内容绩效评价指标、项目功能技术绩效评价指标、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指标、经济效益绩效评价指标、公共效益绩效评价指标以及根据需要采用的其他绩效评价指标。

特殊性指标:根据项目投资的不同方式、不同类型、绩效评价的重点和管理要求,设置不同的指标。

承担项目绩效评价的机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绩效评价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具体评价指标和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按照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民生及社会事业等分类确定,坚持统筹运用一般性指标和特殊性指标开展针对性评价。

第十九条项目绩效评价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绩效评价工作组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绩效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纳、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绩效评价工作组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提交的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项目绩效评价应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方法有:逻辑框架法、调查法、对比法、专家打分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价法、项目成功度评价法等。

具体方法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绩效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方法对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五章成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市项目办通过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绩效评价成果应作为以后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及责任追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项目办应及时将绩效评价成果和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县(区)政府和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并将整改结果报市项目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市项目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定期以适当方式汇编绩效评价成果,大力推广相关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项目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应根据项目绩效评价需要,认真编写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项目审批文件、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对不按时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或者拒不提交资料、阻挠绩效评价工作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安排该单位项目及资金。

第二十五条承担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应对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和结论负责,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保密责任。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形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予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和经济责任,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档案进行惩戒。

第二十六条市项目办应加强对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对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咨询资质管理及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评定、机构履约任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项目办委托的项目绩效评价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取费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除财政支付的费用以外,承担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收取项目业主任何费用。

项目业主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自我总结评价报告,编制费用由项目业主支付(可在投资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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