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府函〔2014〕16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州属企事业单位,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

《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甘孜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切实解决我州违法改拼装货运车上路行驶问题,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深化和推进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目标任务,甘孜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州开展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全州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确保稳定、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运输管理,专项整治违法拼装、改装大中型货运车上路问题,实现营运车辆车型合格和道路交通运输秩序规范有序的目标。

二、组织领导

全州集中整治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拼装专项行动由甘孜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牵头、指导、督促。各县人民政府是“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工作主体,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长是直接责任人,公安、交通、质监、工商、司法、财政等部门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州级相关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督促指导,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实施步骤

(一)摸底调查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1月10日)。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分赴有车单位、村组、车主家庭和建设工地、矿山、寺庙等重点地区,全面细致掌握违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运车数量、车型、区域分布、合资购买人、资金渠道、营运范围、实际车主和驾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并登记造册。

(二)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改装拼装大中型货运车专项行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详见附件1),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二是将“公告”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印成藏汉双语宣传资料,通过召开乡镇村民大会和走村入户等方式,发放到机动车主手中,张贴在各交通要道、村组和机关单位,广泛宣传违法改拼装车辆营运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大力宣传政府依法管理的决心,实现宣传工作全覆盖,达到舆论导向鲜明正确的目标。

(三)自行拆卸阶段(2014年10月20日至2015年8月31日)。各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交通、公安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与违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运车车主签订《甘孜州大中型货运车主限期拆卸违法改拼装部分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详见附件2)、发放《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详见附件3)。属于或挂靠货运企业以及有营运资格证的违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运车辆“承诺书”签订工作由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余车辆签订任务由公安部门负责;“告知书”发放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签订、发放后,由车主及驾驶员按照《信息和工业化部产品目录公告》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自行撤除、整改。

(四)严管严查阶段(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重拳出击,加大对非法拼装改装大中型货运车的整治力度,公安部门要强化路面管控,开展区域合作,实施联勤联动,加强路检路查,在重要路口以及县城出入口设置多警种联合执勤卡点,州上视情况抽派特警和武警力量协助。武警、特警、交警、刑警、经侦和辖区派出所民警通力合作、严管严查,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实施顶格处罚,形成强大震慑态势。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发挥超限治理站点的作用,严查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加强货运车辆运政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交通运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加强汽车修理行业的监管,对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辆的修理厂点依法整治取缔。

(五)查漏补缺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查漏补缺、增添措施,认真比对摸排阶段登记造册的违法改拼装车辆基础数据,核查没有拆卸、切割的货运车辆,强制扣留车辆,并予以顶格处罚。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运输秩序管理和道路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常态管理,防止反复反弹。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便民服务。一是由州质监部门负责协调,推动辖区已有的安检机构尽快取得安检资质,同时按照车辆检验社会化规定,合理规划、布建一批安检机构,切实解决群众检车路途远、检验难的问题。二是由交通运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结合辖区实际,在泸定、道孚、理塘等县设立违法改拼装切割、拆除站点,从技术人员、场地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站点的建设和运行;同时要认真落实便民服务措施,方便车主就近快捷拆卸、切割违法改拼装部分,提高货运车拆卸、切割效率。

(二)明确处理方式。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彰显法制的公平、公正,全州违法改拼装货运车全部纳入此次整治范围。其中,2014年内到期审验的车辆,予以审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到期审验的车辆,须将违法改拼装部分拆除后才能审验。2015年8月31日后到期审验的车辆在2015年8月31日前需自行拆除违法改拼装部分,2015年9月1日起路面查缉力量将对存在违法改拼装的大中型货运车进行顶格处罚,并就近强制拆除违法改拼装部分。

(三)明确整治范围。此次整治的重点为:违法安装假轴、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未按规定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及驾驶室侧面喷涂,加装灯具、违法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的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变车辆总成部件的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的大中型货运车。各县拆卸、切割标准一律按照《信息和工业化部产品目录公告》规定的技术参数进行整改。

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改变货厢结构,如将普通货车改为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或仓栅式货车改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擅自改变车辆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公告》允许范围外的发动机型号、擅自更换变速箱、前桥、后桥;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符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行驶之间的改变)。对于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加装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箱栏板货车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加固大梁、增加钢板厚度、增加钢板片数;擅自增加或减少轮胎数量,更换轮胎规格型号。

(四)加强源头管理。州县公安、交通、税务、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部门协作,加强源头管理,特别是工商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行业的监管,针对运输企业、物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违法拼装、改装大中型货运机动车运营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严格执行道路运输行业准入政策,对违法拼装、改装大中型货运机动车参与非法交通营运行为,依法处罚和取缔。

(五)实行区域联动。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质监局要加强与成都、雅安、西藏昌都、云南迪庆、青海玉树等周边毗邻地区对口行业部门的衔接工作,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对违法改拼装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整治,形成合力,压缩违法改拼装货运车营运空间。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要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抓好“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推进。

(二)统一政策标准。各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方案的相关要求,统一政策宣传口径和执行标准,不得随意制定出台地方特殊优惠政策。如因特殊情况需研究出台特殊优惠政策的,需报经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统一组织实施,确保政策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三)严肃干部管理。各县要认真核实违法改拼装车辆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数量和相关情况,教育引导其遵纪守法、依章办事,带头并动员其亲属及时拆、切割货运车违法改拼装部分。对参与非法利益格局、无视相关法律规定、蓄意抵制“专项整治行动”的国家公职人员,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开展调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完善应急预案。各县、州公安局和州交通运输局要充分研判“专项整治行动”中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复杂情形,从情报信息、指挥机制、力量布防、装备配置、现场处置、舆论引导等方面,认真研究制定聚众阻路、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罢运等方面的工作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情况,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推进。

(五)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和州级相关部门要注意收集掌握整治动态信息,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情报信息及时上报,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切实妥善处理。整治期间,要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

(六)强化检查督导。整治期间,州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抽派由州级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分赴各地督导检查,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各县也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检查督促,适时开展专门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1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集中整治非法改装拼装大中型货运车专项行动的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全州的非法改拼装大中型货车进行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内容。全州所有违法安装假轴、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未按规定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牌及驾驶室侧面喷涂,加装灯具、违法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的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变车辆总成部件的大中型货运车、违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承载限值的大中型货运车。

二、时限要求。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到期审验的车辆,须将违法改拼装部分拆除后才能审验。2015年8月31日后到审验期的车辆在2015年8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改拼装部分。2015年9月1日起,路面查缉力量对违法改拼装的大中型货运车进行依法集中查处。

三、处罚规定。违法改拼装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要自觉遵守法律,及时拆卸、切割非法改拼装部分,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非法改拼装部分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4日

(此件通过甘孜日报、甘孜电视台、中国甘孜和各县主流媒体等载体用藏汉双语向社会公布)

附件2

甘孜州大中型货运车主

限期拆卸违法改拼装部分承诺书

本人承诺本人所有的川V车型类型

的机动车在2015年月日之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自行拆除非法改拼装部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到期审验的车辆,自行拆除时限为年审期日期以前,2015年8月31后到期年审的车辆,自行拆除时限统一为2015年8月31日前),同时按工业信息部发布的《机动车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恢复各项技术参数,并到车辆管理所将行驶证照片更换为与《公告》一致的机动车照片。如因非法改拼装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在今后的道路交通参与行为中,本人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再发生以下违法行为:

1.不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上路行驶,不超载超限行驶。

2.不拼装机动车或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或者特征。

3.不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

4.不违反规定悬挂号牌。

5.不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装置。

6.不擅自增加搭载人员的座位。

7.不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

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依规予以拆除。

承诺人:

年月日

注:该承诺书需翻译为藏汉双语。

附件3

甘孜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非法改、拼装机动车责令限期整改告知书

经调查,发现你驾驶的或你(单位)的号牌号码为川V车辆存在下述违法行为:

1.

2.

3.

4.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四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安装两副以上号牌;(二)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照明、音响等装置;(三)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搭载人员的座位;(四)不得安装和使用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装置。

现责令你(单位)必须在年月日前改正或者整改完毕(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到期审验的车辆,自行拆除时限为年审期日期以前,2015年8月31后到期年审的车辆,自行拆除时限统一为2015年8月31日前)。在期限届满之后,我支队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依法拒绝为您审验机动车。

公安机关(印)

年月日

违法行为人:驾驶证号码:

注:该告知书需翻译为藏汉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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