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 | 文号:广安府发[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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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支持政策的通知
广安府发[201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支持政策》已经四届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广安市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支持政策
为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在广安转化落地,构建协同创新共同体,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推动广安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立转化平台。在国家级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高新技术孵化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为承接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产、学、研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设立引导基金。由政府出资5000万元,吸纳社会资金1.5亿元,依法共同设立首期规模2亿元的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中关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户广安。
三、提供生产场地。对落户产业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年内由产业园免费提供标准厂房和必要的办公用房;3年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给予优惠。
四、鼓励研发创新。对在产业园开展研发孵化的项目,免费提供研发孵化和办公场地。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中心或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支持成果转化。对在广安成功实现成果转化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除积极争取中、省专项资金支持外,广安市同步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奖励。其中:对企业自主研发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核心产品,每个给予50万元奖励;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使用权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每项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内或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按省财政奖励的50%再次给予奖励。
六、鼓励人才引进。对带项目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两院”院士、中科院“百人计划”、博士后、博士等高端人才,免费提供100平方米研发场地、100平方米公寓住房、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对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创新人才,免费提供公寓住房或给予相应的住房补贴;对所有引进人才,前3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规定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对其出国出境、医疗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住房安排等提供优惠和便利。
七、实行优惠供地。对落户产业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新建生产基地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土地价格标准挂牌出让,并可采用“先租后让”等方式优先供地。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用地支持。
八、给予金融支持。对落户产业园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给予3年全额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对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银行贷款和担保贷款的,如出现风险,最高可给予20%的风险补偿。对产业园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在主板上市融资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及区域性场外市场实现上市或挂牌融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九、强化要素保障。对落户产业园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全力保障生产用水、用电、用气。符合条件的,积极争取享受直购电、直供气政策,并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十、落实税费支持。对落户产业园的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前3年缴纳的税收市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和由广安市内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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