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意见
|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意见
凉府发〔2013〕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为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工作,按照《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凉山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是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编制预算、规范税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构架国家宏观数据库、电子政务和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必须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组织和实施。
州政府决定成立凉山州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具体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管理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完成各项任务。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统计、编办、发改、经信、民政、财政、建设、商务、工商、税务、质监等单位是名录库建设管理的共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表式、内容和要求,每季次月5日前上报上季本级部门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统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工作,同时负责名录信息发布及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工作;编办负责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变动资料;加强“三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强化发改委(局)对投资项目、经信委(局)对工业企业、商务局对商贸服务企业、规建局对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统计监管、前置审批和基础保障;民政局负责提供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村)委会及其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登记资料;财政局负责协调经费预算及落实方面的工作事项;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法人、生产经营性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和个体经营户的行政登记变动资料;国税局负责提供上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资料;地税局负责提供上缴地方税的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变动资料;质监局负责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其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行业及其他行政登记资料。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记录资料的提供和名录库的网上更新维护各项工作,广泛动员其所属系统完成应承担的任务。
三、做好延伸工作
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强名录库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分阶段推进名录库向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延伸工作。西昌市要加快完成与省名录库的全面并库工作;其余县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名录库向乡镇(街道)延伸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名录库工作进一步向社区(村)延伸,并尽快实现乡镇(街道)与省名录库的并库工作。在计算机、网络等基础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其上级名录库管理机构代其按月维护。
四、提供必要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有效保障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条件,在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按照省政府关于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经费分级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要求,科学编制基本单位名录库建库联网、数据处理、质量控制、培训试点、开发应用、常年维护更新等经费预算,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附件:1.凉山州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凉山州人民政府
2013年2月23日
附件1
凉山州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滕中平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组长:邹学军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贺雪梅州统计局局长
成员:苏燕凌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委编办主任
李宏伟州发改委主任
杨跃发州经信委主任
罗剑平州民政局局长
吴闯州财政局局长
黄凤州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局局长
李怀良州商务局局长
罗刚州工商局局长
晏飞州国税局局长
张小力州地税局局长
李世斌州质监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统计局,由贺雪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四川省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以下简称名录库)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库在政府统计调查和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基础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基本单位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基本单位,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名录库工作。
第四条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名录库的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共同做好名录库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名录库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名录库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名录库工作正常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录库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综合预算。
第七条全省进行统一规划,按照统一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平台,实行名录库资源共享。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名录库管理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名录库管理工作,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管、部门协管,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的原则进行分工,各负其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完成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名录库建设规划、管理制度;
(三)审核、整理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基本单位资料;
(四)对名录库进行维护更新;
(五)建立名录库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布和提供有关信息;
(六)对部门名录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基本单位调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布置的基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
(二)制订本部门名录库管理制度;
(三)按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要求,提供本部门行政登记的基本单位资料;
(四)加强部门名录库基础建设,开展有关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名录库管理人员,负责基本单位统计调查工作,管理和维护本行政区域名录库。
第三章名录库资料来源与提供
第十三条名录库资料来源于普查、行政登记和基本单位调查。
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普查资料中取得;非普查年份,名录库所需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中取得。行政登记资料缺口部分,先由部门按统计标准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再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基本单位名录组织调查取得。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以下行政登记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登记资料;
(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供纳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政群机关统计和事业单位登记资料;
(三)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登记资料;
(四)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资料;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资料;
(六)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行业及其他行政登记资料。
第十五条普查资料和基本单位调查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
第四章名录库资料整理与更新
第十六条从普查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从部门行政登记中取得的基本单位资料,由登记部门整理;从基本单位调查中取得的资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直接整理。
第十七条整理后的基本单位资料,需要纳入统计调查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核定。有关部门负责企业入库申报的资格审查、资料审核等基础工作。
第十八条名录库的维护更新,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名录库维护更新及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名录库使用与保密
第十九条各地、各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社会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名录库,确保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条各地、各部门进行社会管理使用的基本单位资料,应当以统一的名录库资料为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向部门反馈对应的名录库资料,供部门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名录库综合资料,供社会公众使用。
第二十二条单位、个人对名录库资料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向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查询;需要对名录库资料进行再加工的,可以通过有偿方式委托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再加工。
第二十三条部门不得将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反馈的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
第二十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名录库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名录库中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某个基本单位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第二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擅自对外提供名录库资料,或将名录库资料用于除政府统计和部门管理以外的目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199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四川省统计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