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昭政办发〔2013〕1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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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昭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政府绩效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低碳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2〕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2〕1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规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3〕68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十二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昭政发〔2013〕2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方式、对象和内容
(一)按照市考评办的统一布置,结合已经实施的污染减排年度考评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开展污染减排考核工作。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行集中考核。
(二)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依据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县区年度污染减排控制目标完成情况、年度省级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完成情况、减排工作开展情况。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四)加大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到2015年,有条件的重点建制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3%;完善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负荷和污水处理率,2013年底前污水处理负荷率不低于60%,2014年底前污水处理负荷率不低于75%,2015年底前污水处理负荷率不低于90%,逐步提高化学需氧量、氨氮进水浓度;加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对出水排入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的部分未达到一级A标准的已建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出水水质;提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保障正常稳定运行。
加强农业源减排力度,2014年年底前,各地按照国家要求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实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且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强化工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主要工程。现役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综合脱硝效率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和现役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以上的生产线全部实施烟气脱硝工程建设,综合脱硝率不低于30%,并逐年提高。
(六)采取综合措施,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检验报告合格标志管理、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淘汰报废制度,构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网络平台,稳步推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不断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2014年8月底前,各县区机动车安全检测线配套实施机动车尾气检测,并开展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全面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七)加强污染减排监测、统计体系建设。重点污染源必须在名单公布1年内完成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校验、验收,与国家、省污染监控平台联网并正常传输数据;切实加大环境监管力度,加强市及县区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规范监督性监测工作,提高监督性监测达标率;强化污染减排统计体系建设,提高污染源(物)数据库和排放台账质量,完善环境质量报告制度。
(八)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名单,按时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三、考核工作要求
(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完成。
(十)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当年污染减排工作计划报市环境保护局;1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主要污染减排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月10前将全市上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月底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十一)对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应于省、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并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问责;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任务的县区或企业,暂停该县区及企业新增主要污染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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