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浙政办发〔2009〕1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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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全省电力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源项目规划管理
各类电源项目必须纳入能源发展规划,其中,核电和火电项目纳入省能源和电力规划,装机规模5000千瓦以上的水电项目纳入省水电开发利用规划,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电源项目纳入省相应专项规划。对于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且已纳入能源和电力规划的电源项目,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土地、海域预留和厂(场、站)址保护工作,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未纳入规划的电源项目,确需建设的,应经充分论证后,按规定程序报经省发展改革及能源管理部门同意并纳入有关规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各地和有关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
二、规范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开发
核电、大型火电、风电、潮汐电站等电源项目厂(场、站)址资源是重要的政府公共资源,应由省统筹管理。省发展改革和能源管理部门会同省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全省电源项目厂(场、站)址的查勘、比选、排序以及资源测评等工作;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建设等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当地电源项目选址的基础性工作。重大电源项目选址的结论和成果须上报省政府审定,核电、大型火电等电源项目选址还需上报国家、纳入国家规划后方可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未经省委托或许可,不得擅自组织开展能源资源的测量和厂(场、站)址查勘等工作,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签订能源项目前期开发合作协议。
三、实施电源项目开发权授权或转让制度
重大电源项目在确定开发权前,省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要开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并达到初步可行性研究深度。根据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情况,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以招标或授权等方式,按照承诺电价、建设工期、投资概算、竞争实力等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电源项目开发,其中核电项目、大型火电项目开发权授予须报省政府同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招标确定。获得电源项目开发权的单位必须与发展改革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合同),并按要求进行开发和管理。未经省政府或者省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批准,各地、企业等各单位不得开展电源项目初可和可研工作,不得擅自转让开发权。
四、严格电源项目核准程序
被授予电源项目开发权的单位,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申报项目申请报告,并取得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支持性文件。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权限做好项目的上报和核准工作。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的电源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并网运行。
五、加大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力度
各地、省级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服务,为全省电源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发展改革、能源管理部门要牵头做好规划编制、厂(场、站)址查勘、项目排序、研究论证等电源项目前期的各项工作,省住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相关的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做好电源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切实履行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监管责任,并及时通报工作动态。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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