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试行意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试行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湖政办发〔201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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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4-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试行意见
湖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积极开展与中国科学院的院地合作,是一项事关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提高我市经济、科技能量级别的战略性工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湖州营养与健康产业创新中心(简称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是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合作共建的健康领域应用技术与产业化研究平台和生物医药、营养健康研究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自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建立以来,在院地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平台建设明显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成效初显,初步构建了研发—中试—转移转化—产业化的价值链体系,展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调动中科院研究院所、科研团队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加速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推进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着“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加速推广”的原则,就进一步加快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科研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及产业化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集聚度
1.以国家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主要平台,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为主要导向,建立开放机制,加强各方合作,大力引进中科院系统内外、国内外的科研机构、科研人员、科研成果在我市集聚,加速形成科研成果中试及转移转化的集聚效应。
2.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研发的科技产业化成果优先在国家级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湖州市区的产业集聚区转移转化,以进一步提高中科院科技产业化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集聚度和显示度。
二、加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的政策支持
3.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享受《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湖委发〔2009〕27号)等一系列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有关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在项目用地、申报各级各类计划、国家和省市有关重大专项、各级各类企业认定、各级各类奖励等方面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先、优惠。
4.积极鼓励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以知识产权、成果转让收益、项目生产收益、技术服务收益和科研管理团队个人现金等方式出资创办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公司(简称中心公司)。中心公司的股权结构由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理事会审定。中心公司以科技成果和资金等对外投资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5.中科院等科研院所的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向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输出科研成果,既可以知识产权、产业化研究成果和现金入股,也可以按“契约式”方式合作。其中,以知识产权、产业化研究成果和现金入股的,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的收益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按“契约式”方式合作的,其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最高可按90%比例,划归参与研发、中试和产业化研究的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包括担任行政职务的科技人员)拥有。
6.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入股企业的,其最高比例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70%,兼并重组中的增资部分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从事的研发中试和小规模生产活动,除按税收政策给予优惠外,从2012年起,其生产经营活动所缴纳的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按权责发生制),由市财政及项目承接地政府(管委会)给予补助;其中,前二年给予100%的补助,后三年给予50%的补助。该项补助主要用于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的发展,经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理事会同意,其中的20%可用于对科研管理团队和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今后若新引进中科院湖州中心所属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可从该中心成立之日起享受本条政策。
三、积极鼓励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各类专业人才
8.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及其投资企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享受《中共湖州市委、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的若干意见》(湖委〔2008〕2号)、《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湖委办〔2008〕2号)等一系列政策的优惠。
9.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从海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和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从国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项目承接地政府(管委会)评审后比照“南太湖精英计划”政策执行。
10.对在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及其公司平台上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团队和科研人员(包括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及转移转化人员),以及经营管理团队和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其所负责的主要产品的服务、生产、经营收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其所负责的业务利润占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报经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理事会同意,允许其接受中心公司、公司投资企业给予的股权激励或者分红激励。
11.允许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设立《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湖州营养与健康产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资金》。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心另行制订,并报请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12.经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理事会批准备案,对在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工作3年以上的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和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可由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在《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湖州营养与健康产业创新中心长期发展资金》列支提供最高年限10年、最高额度30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其在湖州市区购买自住房。其中,对做出突出贡献者(包括主持“横向课题”收益扣除各项费用后净收益超过300万元的、主持或参与“纵向课题”实际到账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除给予前述无息借款外,允许由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及其公司再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其在湖州市区购买自住房。具体办法由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另行制定。
13.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中心公司引用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优先入住市人才公寓,其中,做出突出贡献者,其租房租金可以延长减免期。
14.经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做出突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由市财政局对其工资薪金和技术参股分红等收入进行认定后,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给予奖励;其中,前两年给予10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
15.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是湖州市地方事业法人单位,可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可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此基础上鼓励中科院湖州营养中心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四、附则
1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中科院湖州中心所属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可参照试行。
17.本意见由湖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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