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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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实施意见
甬政发〔201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以下简称“三统一”)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开透明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为目标,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着力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机制,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制定质量不高、管理不到位和公众查询不方便等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发布工作的满意度。
市政府及市级部门自2013年4月1日起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县级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6月30日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1.职责分工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编号。
2.具体操作流程
(1)统一收文:各起草单位提请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要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收文,办公厅其他职能处室不接收起草单位的草案送审稿。
(2)市政府法制办认定: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将草案送审稿交市政府法制办统一认定后,再按职能分工分送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办文。对市政府法制办认为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流程进行发文。
(3)统一登记、统一审查:市政府办公厅相关职能处室就草案送审稿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认为发文条件成熟的,可以呈报市政府领导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但在呈报市政府领导前,应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函、起草说明、有关材料(具体包括:起草单位或联合起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提请审议发布文件的请示;起草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如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包括听证会笔录;文件制定依据及有关参考资料)一并送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在收到所有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特殊情况除外);在审查时认为需要市政府办公厅送审处室补充资料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一次性告知送审处室,送审处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全。
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政府审议,不得提请签发。
(4)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职能处室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集体审议。紧急情况下,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简化上述审议程序。
(5)统一编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领导签发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予以统一编号。文件编号由制定机关编码、年份、登记流水号三部分组成,标注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
(6)统一归档: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资料(包括起草单位提交材料、征求各单位意见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市政府集体审议记录、发文拟稿单、文件正式文本等)统一归档备查。
(二)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网上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报送入口与网上备案审查系统相同,详见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nbfz.gov.cn中“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在会签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报送登记时,须同时提交报备说明、已经制定机关负责人审签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和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自收到登记、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符合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核发编号;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报送单位补充材料。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取得编号后交付印刷,并在文件正文首页右上角标注统一编号。网上报送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视同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转为报送备案审查,无需在印刷后重复报备。
三、统一发布
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除各自发文外,还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厅和政府部门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公布主体、公布时间要求,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平台、本级人民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发布,发布时应注明统一编号和有效状况。
为建立统一的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市政府办公厅应当逐步将已发布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录入“宁波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据库,进行统一管理。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积极推进。各地、各部门要重视工作机制建设,注重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备案审查、定期清理等制度的衔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实施之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需继续执行的,按原发布时年份号,补办登记、编号,并及时公布。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政府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部门办文机构与部门法制机构的职责分工及公文处理流程,保障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人员力量,提高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报送登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合法性审查的,有关统一登记和备案审查工作可依照本意见另行规定。未实行前置合法性审查的,要进一步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备案审查后纠错的文件,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及时更正。
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抓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落实工作,不断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统一文书格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对监督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研究处理,切实提高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对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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