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2〕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防范和减轻海洋灾害影响,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4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性
宁波作为海洋经济发展的核心示范区,海洋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是我国海洋灾害较严重的地区之一,在全球气候变暖和海平面上升的背景下,我市风暴潮、灾害性海浪、赤潮等海洋灾害风险不断加大,重大海上溢油污染、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及海啸灾害的潜在风险不断加大。海洋灾害已对我市的海洋经济、海洋生态环境和沿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沿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平安、惠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应对海洋灾害,为促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体制机制建设。成立市、县两级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统一指挥、协调各类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深化与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合作,加强海洋观测预警预报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完善以市级为主、县(市)区级为辅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业务体系。修订完善《宁波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细化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加强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开展预案演练。依托现有沿海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涉海企事业单位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海洋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海洋灾害综合观测网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原则,整合现有设施资源,初步建成覆盖海岸带、海岛及近海、外海的海洋灾害观测网。力争到2015年,85%的沿海县(市)区有1个以上海洋观测站(点)。合理布局海洋灾害观测站点,重点完善沿海人口密集区、产业集聚区、海洋灾害频发易发区、海洋灾害防御薄弱点的综合观测设施,推进重点海域海上浮标、海上移动观测点和应急观测平台建设,在重点开发和保护的海岛增设观测站(点)。
(三)海洋灾害预警网建设。提升海洋预警业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风暴潮、赤潮、海浪、海啸等灾害预警技术应用,提高预警预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海洋预报产品制作平台建设,逐步建立精细化数值预警报模式。开展海上溢油、危化物和失事目标搜救等扩散漂移数值预报模型及预警技术应用,及时准确提供漂移方位、污染范围等辅助决策信息。
(四)海洋灾害信息服务网建设。依托各级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报纸等渠道,完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确保重大突发性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能快速有效传递到受灾害影响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居民。在滨海旅游区、临港工业区、重大涉海工程与企业等人口密集场所和重点区域,要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高音喇叭等方式,及时播发灾害预警信息。实施海洋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努力实现海洋灾害预警信息覆盖沿海所有船舶。各类媒体及电信运营机构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播发、刊载灾害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知识,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插播等方式第一时间播报。
(五)海洋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海洋与渔业、气象、水利、国土资源、环保、海事、交通运输、海防、地震等部门的海洋灾害观测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建立海洋数据实时传输专用网络和市级海洋观测数据平台,实现对海洋灾害实时监测监控。完善覆盖全市的海洋灾害应急指挥网络,建立海洋灾害视频会商和辅助决策系统。依托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军地联动机制,通过设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沿海市县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海洋灾害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
(六)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以县域为单位,全面开展海洋灾害风险排查,摸清主要海洋灾害风险区域分布以及重大工程、重点岸段海洋灾害承载能力等情况。开展沿海防潮警戒潮位核定,为更加精细化的风暴潮预报打好基础。组织实施以风暴潮、海啸等为重点的海洋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工作,编制海洋灾害风险区划图,为合理布局海洋经济发展空间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责任落实。沿海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加强海洋、气象、水利、海事、环保等有关部门协作,及时解决海洋灾害防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摆上平安县(市)区建设和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防汛防台指挥部要按照《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有关规定,负责指挥协调由台风引起的风暴潮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完善编制规划。市政府组织编制并实施《宁波市海洋灾害防御规划》,统筹推进全市海洋灾害防御工作。沿海县(市)区政府要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当地自然环境、主要海洋灾害特点,依法组织制定和实施海洋灾害防御规划。海洋灾害防御规划要与《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宁波市防灾减灾“十二五”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三)落实资金保障。沿海县(市)区政府要把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工作的资金管理。积极拓展灾害防御资金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投保企财险、货运险、船舶险等商业保险,建立多元化的投入和风险分担机制。
(四)加强人才培养。大力支持海洋灾害防御科技创新,加强海洋灾害防御基础工作研究,力争在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防御技术上有所突破。加大海洋观测、预报、风险评估等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政策和评价制度,形成鼓励创新、激励人才的良好用人机制。
(五)注重防灾宣传。推动海洋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建设海洋灾害防御科普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海洋灾害防御科学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借助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等媒体,通过海洋科普讲座、“5.12全国防灾减灾日”、“7.18全国海洋宣传日”和组织海洋灾害易发和频发地区公众参与海洋灾害应急演练等活动,广泛宣传海洋灾害防御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普及海洋灾害防御知识和避险救生技能,提高公众灾害防御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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