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衢政办发〔2009〕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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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5-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衢政办发〔2009〕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2009年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衢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编制本方案。
一、2008年全市地质灾害概况
2008年,由于极端天气情况,1至3月雨雪冰冻天气诱发公路局部崩塌;汛期强降雨次数增加,尤其是5月27日至28日和6月9日至14日,降雨集中,灾害频发。全市发生地质灾害13起,其中滑坡3起、崩塌6起、泥石流3起、地面塌陷1起,直接经济损失约140万元,无人员伤亡。这13起灾害分布于开化、江山、柯城三地,除地面塌陷是受底层岩性影响外,其他均由强降雨和人工切坡过陡引起,灾害及时得到了处理,消除了隐患。
二、2009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地质灾害发生时段、类型。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今年汛期气象趋势预测,今年梅汛期、台汛期降水与去年持平或略多,我市2009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仍主要集中在梅汛期(5—7月上旬),梅汛期地质灾害发生的机率与去年持平,台汛期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率略高于去年。我市发生的地质灾害类型与往年类似,主要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四种。梅汛期由于降雨时间长,土层含水处于饱和状态,在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雨量达50mm以上,或连续大雨三天以上),极易诱发以山区风化残坡积土体滑坡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及废弃矿山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局地暴雨还可能诱发山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台汛期降雨强度极大,由暴雨而引发滑坡、崩塌及山区小流域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概率较大;一些矿山尾矿库和排土(渣)场易发生泥石流灾害。另外覆盖型岩溶分布区、坑采矿山闭坑矿区也易发生地面塌陷。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区域。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时空分布特征和2009年汛期水文气象特点,预测开化县、江山市大部分地区和龙游县、衢江区两侧山区为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这些地区地层年代老,构造发育,岩体较破碎,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多,且修筑简易公路、削坡建房等人类工程活动较多,地质灾害发生概率较高。其中开化县西部的苏庄、杨林、星口,江山市大陈、四都、茅畈及上余——贺村铁路两侧,龙游县南部的溪口、大街等地为全市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质灾害中易发区在全市分布较广,集中在各县(市、区)山区地带。
(三)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段。我市今年重点防灾地段是: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山区公路尤其是新建县、乡级公路沿线;工程建设强度大、边坡较陡、风化残坡积层较厚的山区斜坡;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内险要地貌处;大中型矿山排土场、选矿厂尾矿库、闭坑地下矿山的采空区、废弃矿山高陡边坡处;地面塌陷较发育的灰岩地区。
(四)重点防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性和危害程度,结合市、县(市、区)两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2009年市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12处(见附件)。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要求,确定今年重点防治的县级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监测、勘查与治理。
三、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编制实施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会同建设(规划)、水利、交通、气象等相关部门,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辖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报告》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辖区内的省、市、县(市、区)三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
(二)修改完善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目前,各县(市、区)已基本编制完成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各地要根据部门反馈及专家论证的意见,及时对规划文本进行修改完善,争取在主汛期来临前发布与备案;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落实工作,将规划目标和防治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年度计划,并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和政绩评价。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形成“国土资源部门为主抓、有关部门共同抓,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规划实施到位。
(三)加快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的转化应用。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将本辖区的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报告、重要小流域泥石流隐患防灾避险方案、重点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评价与防灾避险图册及说明送当地政府办、防汛办、水利、气象、规划、建设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使他们全面了解掌握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情况,为建立统一的小流域山洪灾害防御体系提供依据,使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成果能得到真正的转化应用。
(四)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市国土局要会同市气象局继续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并努力提高预报的准确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气象部门,积极开展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及影响程度作出预报,并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无线电通讯等手段,切实加强预报(警)信息的发布及传输,使部署防灾工作在时间和空间上更有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加强汛期险情巡查,坚持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组织国土、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构造复杂的城镇建筑物、交通线路、水利设施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其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防范意见和可行的防灾减灾措施。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明确责任人、监测员,并加强培训,确保基层防灾工作有人管,应急抢险措施能落实。各级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24小时汛期值班制度,一旦出现险情灾情,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灾情,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六)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有灾害点的每一个行政村。对规模大、危害严重的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实施群专结合的重点监测,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负责单位和负责人,确定监测责任人及日常监测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七)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的方针,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补充台风、地震及冰雪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防御应急内容,注意避灾地点安全性的评价,确保预案启动实施的有效性。要加强应急工作的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反应灵敏的应急反应机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八)强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新建矿山、移民迁建、旅游开发等,以及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必须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降低建设工程风险和维护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房的,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质环境条件以及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防范措施,探索农村宅基地建设中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管理的新形式。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或监督检查,对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九)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度重视农村地质灾害调查工作,查清当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稳定性与危害程度,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确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大农村地质灾害的治理力度,对严重威胁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下山脱贫,优先安排资金、土地,进行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
(十)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结合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年度计划。对规模较小、危害较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应急排险,消除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在勘查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对经勘查比选后认定,防治必要性迫切,但治理技术难度大、经济上不合理、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搬迁避让。各地要加强防治资金的筹措、整合和管理,高度重视节约、集约、合法使用土地资源,力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土地资源安全双保障。
(十一)加强交通沿线、水库岸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公路(含康庄工程)、铁路沿线及水库岸坡进行全面调查,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稳定性和危害程度,为实施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提供基础依据。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各地要尽早落实资金,开展勘查,实施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
(十二)加强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市山区中小学相当部分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繁重。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对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意识。受滑坡、崩塌、小流域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山区中小学,要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实施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及时开展预案演练,临灾预警、避险转移、临时安置等防御措施要落实到每个班级,切实提高师生的自我救助能力。
(十三)加强旅游区(点)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要在主汛期来临前,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编制防灾预案,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预警方法、避险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地点等防御措施。主汛期,旅游区(点)管理单位要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组织人员,加强巡查,遇到可能危害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要及时划出危险区,树立警示牌,发出预警信息,组织应急抢险队伍,保证游客生命财产及重要工程设施安全。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建立统一管理、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交通、水利、建设(规划)、铁路、旅游、农业、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要强化管理,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行政责任追究制,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
(二)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确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及时治理。要整合资源,在下山脱贫、新农村建设工作中,优先保证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及时治理,危险区人民群众及时搬迁避让。同时,要因地制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参与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多渠道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机制。
(三)强化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实施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实施情况的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对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和政绩评价。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予以表彰。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和国土资源部门年终要认真总结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四)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各地要充分利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不断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和水平。要以项目为依托,探索并建立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报预警指标体系,为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奠定基础。提高群测群防工作的技术含量,逐步建设一批“专业人员指导、多种手段监测”的群专结合监测点。
(五)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法律常识和科学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利用世界水日、气象日、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国际减灾日等节日,组织各具特色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要深化“全国农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万村培训行动”成果,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抗灾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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