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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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绍政发〔2014〕39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减少环境污染,创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和〈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14〕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越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越城区二环线内,即东至二环东路、南至二环南路、西至二环西路、北至二环北路内,为本通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在禁放区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越城区政府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禁放区内,安监部门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依法做好已批零售点有关工作;公安部门不再审批任何形式和规模的焰火燃放活动,不再发放烟花爆竹运输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在禁放区范围内经由道路运输的许可证。
五、禁放区内,凡违反规定私自组织焰火燃放活动的责任单位和组织者,公安部门一律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对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法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安监、交通运输等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收到举报的单位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举报电话统一为:110。
七、其他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通告确定各自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等,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特此通告。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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