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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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4〕1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绍兴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市级重要信息系统中为履行政务职能和在办理业务与事项过程中采集、加工、使用及产生的业务信息,应以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形式在相关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企业、人口、地理空间等基础数据库中有关名称、编码具有标识性和基准性特征的基础信息,应在所有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
上述基础信息和业务信息等相关政务信息资源应依据履行职能的具体需求,以查询、交换和发布等方式在政务部门间共享使用。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市规划局负责地理空间数据共享和交换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市经信委、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共享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审查,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依托全市统一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处理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数据的格式转换、集成、整合和其他相关服务工作,实现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各部门(单位)不应新建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已经建设运行的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当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上逐步迁移至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
各区、县(市)政府应当按全市统一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数字化,推进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管理和服务的需要,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目录,经审查后发布施行。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共享和交换目录,及时提供、维护和更新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内容,确保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准确、全面。
第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应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进行。跨层级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应当通过市县两级共享交换平台进行。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负责本部门(单位)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在交换节点的部署、管理、更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区域内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部署、管理、更新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实现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数据保留时间为2年。
第十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授权服务或本部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的授权功能,实施本部门(单位)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授权管理。
第十一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规定或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共享其他部门(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申请,应当说明共享信息的用途、使用范围、技术设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原则上一事一申请。
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审查机构审查并协调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提供共享信息。确因特殊原因不宜共享的,共享政务信息提供机关应提供充足的理由及依据并提请审查机构审议。
第十二条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需求方(以下简称“需求方”)和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应当达成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
提供方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确定的共享内容、更新频率等,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及时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需求方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议的限定范围,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获取使用政务信息资源,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共享给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政务信息数据的传输、处理、提供、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的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政务信息数据以及经集成、整合后的政务信息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五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日常运行工作,确保平台正常运行。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相关部门(单位)。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正常运行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各相关部门(单位)。
第十六条已接入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交换节点的日常运行工作,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换。发生人员变更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如需开展网络改造、服务器升级等工作,可能影响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的正常运行时,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第十七条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安全保护等级为第三级。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进行交换节点的安全定级,并根据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市政务信息资源中心的运行维护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交换节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以及共享目录登记与更新情况、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情况等纳入各部门(单位)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各区、县(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县(市)的电子政务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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