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2007年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2007年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10-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卫生局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2007年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
为适应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卫生部制定并颁布了《2007年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它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以上调查制度均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www.moh.gov.cn/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贯彻实施《制度》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统计工作是卫生行政部门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卫生全行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和重要抓手。《制度》的实施将大大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增强统计信息的服务功能,有效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做好统计工作。
二、加强统计工作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按照卫生全行业管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地统计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本市开展“在地统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部纳入卫生统计管理的范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统计工作,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配合所属辖区县的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统计工作。
三、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卫生统计工作,并确定卫生统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请各单位将本单位卫生统计工作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和卫生统计工作联系人名单于10月26日前反馈至市卫生局办公室)。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明确职责。各区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机构建设,充实统计人员。各单位要把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要结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四、建立完善卫生统计管理考核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对医院管理评估和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要求之一。对拒报和屡次漏报、迟报、虚报、瞒报法定统计数据的医疗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警告后仍不予改正的,将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并予以记分,同时还将向市统计部门申请按照国家统计法和上海统计管理规章进行执法处理。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开展全市卫生统计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公布、通报督查结果。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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