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上海市卫生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7-09-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建国以来,上海市的疟疾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绩,1985年已经达到了卫生部提出的基本消灭疟疾的标准,并在此后的20多年中继续巩固了这一成果。但是,根据近年的监测结果和疫情数据显示,本市疟疾防治工作又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本市周边地区疟疾病例数持续增多,本市的输入性病例和本地感染性病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6年度,全市共报告疟疾病例161例,年发病率0.90/10万,比2005年上升82.78%;其中本市居民病例28例,年发病率0.16/10万;外来人员病例133例,年发病率0.75/10万;2006年报告疟疾死亡病例1例。2007年上半年的病例数又较2006年同期上升了41%。

为进一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本市的疟疾流行,确保不发生局部疟疾的暴发和流行,控制继发疟疾病人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附件1)和《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附件2)的要求,根据《2006-2015年上海市疟疾防治规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疟疾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疟疾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组织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2006-2015年上海市疟疾防治规划》的要求,切实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加强督导和检查,对疟疾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机构要限期进行整改,确保本市疟疾的防治成果。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切实加强检测工作,在门诊、急诊和发热门诊做好“三热”(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的疟原虫血检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疫情;对发现的确诊和临床诊断病人及时给予规范治疗;对疑似病例进行假定性治疗,并加强随访。

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疟疾诊治的技能和水平。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疟疾的警惕性和敏感性,特别要重视来自非洲等国家和地区及我国疟疾高流行区的发热病人,了解流行病学史,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治疗病人。要加强对血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水平,减少漏检率和未分类的比例。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市及全国的疟疾疫情制定本市疟疾防控工作方案,并做好各级各类防治人员的培训,布置各项防控措施,督查落实情况,评估防控效果。协调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做好预防和治疗疟疾的药物储备,以满足全市疟疾防治需要。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积极落实各项疟疾防控措施。要进一步加强传疟媒介种群、密度等的监测;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三热”病人疟原虫血检的质量控制和重点人群的传染源搜索工作,按要求做好疟疾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疫点处理。

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卫生管理工作,配合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其它医疗机构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地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辖区内的环境治理工作,减少蚊虫孳生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宣传疟疾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防治意识。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2.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首页>方案预案>政策信息>疾病控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2007-04-24

卫办疾控发[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疟疾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专家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根据《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确定的防治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疟疾发病率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主要传播媒介特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为了规范全国疟疾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传染源控制措施

(一)病例发现。

1.发热病人血检。

凡具备显微镜诊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均应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以下简称镜检);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也可使用快速诊断试剂盒进行疟原虫抗原检测(血检方法详见《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下同)。各类地区发热病人血检应达到以下指标:

(1)发病率在10/万以上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5%;

(2)发病率在1/万-10/万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2%;

(3)发病率在1/万以下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1%;

(4)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来自其它疟区的发热病人开展血检。

2.主动病例侦查

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疟疾传播季节组织开展。实施范围包括疟疾发病率大于20/万的行政村,以及在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发现当地感染病例的自然村。采用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当地疟疾发病情况,对遇到的发热病人或者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进行登记,并采集制作血片,进行检查。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三)病例治疗。

对依据《疟疾诊断标准》诊断的确诊和临床诊断疟疾病例均应进行规范治疗。对疑似疟疾病例应进行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给予规范治疗(治疗方法详见附件1)。

(四)休止期治疗。

1.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一年内所有登记、报告,且已经规范治疗的间日疟病人,采用伯氨喹八日疗法进行根治。

2.休止期服药:近二年内发现有漏查、漏治和不规范治疗的地区,发病率在100/万-300/万的自然村,对所有间日疟病人、家属和四邻居民采用氯喹加伯氨喹八日疗法进行休止期服药;发病率大于300/万的自然村,必要时可扩大到全民。

二、媒介控制措施。

(一)化学防制。

1.实施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发病人数较集中的自然村采取化学防制措施。普遍使用蚊帐的,应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蚊帐使用率低的,可采取室内滞留喷洒。

(1)以嗜人按蚊、微小按蚊和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发病率大于10/万或者出现突发疫情;

(2)以中华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媒介按蚊密度异常升高时。

2.实施方法。

(1)浸泡蚊帐采用菊酯类杀虫剂,每年于传播季节前开展一次,蚊帐浸泡率达到90%以上(浸泡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使用长效蚊帐。

(2)室内滞留喷洒采用持效性菊酯类杀虫剂或滴滴涕(DDT)。菊酯类杀虫剂在传播季节喷洒1—2次,每次间隔3个月;滴滴涕每年喷洒1次,连续使用不能超过3年(喷洒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

(二)生物防制。

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采用稻田、沟渠等养鱼、投放生物制剂,控制孳生地幼虫。

(三)环境治理。

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清理洼地积水、疏通沟渠,间歇灌溉等有针对性的环境治理措施,减少按蚊幼虫孳生。宣传、引导群众改善室内通风条件,改变室外露宿习惯。

三、人群防护措施

(一)防止蚊虫叮咬。

在流行区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等防蚊措施,对野外露宿的人员,应提倡使用驱避剂和/或使用蚊帐,避免蚊虫叮咬。

(二)预防服药。

进入国内、外疟疾高传播地区的人员,应于传播季节定期服用抗疟药,但连续服药的时间不宜超过3-4个月(药物选择及服用方法见附件)。疟疾流行区经常夜晚室外作业与野外露宿者等高危人群,在传播季节亦应进行预防服药。

四、流动人口疟疾防治措施

对流动人口中的疟疾病例实施属地化管理,重点加强边境地区和大型工程建设区域的疟疾防治。

(一)边境地区。

在与流行程度较高国家毗邻的边境自然村(寨),乡村医生应每月一次开展人群查病,可采用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疟疾发病情况,对发现的所有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疟疾病例及时给予规范抗疟治疗,并登记上报乡卫生院。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对病例给予确诊。县级疾控机构、乡卫生院对一个月内报告病例数超过5例的边境自然村(寨),应及时进行疫情核实及规范治疗情况的调查,并指导疟疾防治工作的开展。

在已设立镜检站的边境口岸,对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血检疟原虫,对发现的疟疾病人进行登记、报告,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境人员发放疟疾宣传材料和预防药物。

(二)大型工程建设区域。

1.人群疟疾查治。

在发病率大于1/万或近两年出现疫情波动的县,开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时,在传播季节前,应由当地疾控机构组织向施工人员了解疟疾发病情况,对2年内有疟疾感染史者以伯氨喹八日疗法给予根治。在疟疾传播季节,当地疾控机构应在施工人员中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对发现的疟疾病例均应登记、报告,并进行规范治疗。

2.媒介防制。

在以微小按蚊、嗜人按蚊或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疾控机构应指导施工单位,每年在传播季节前对施工人员居住地实施1次药物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

五、突发疫情处理

根据《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一)近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二)近3年有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按《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附件: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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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2007-04-24

卫办疾控发[200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了科学、规范地开展疟疾防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专家意见,我部组织制定了《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疟疾防治技术方案(试行)

根据《2006-2015年全国疟疾防治规划》确定的防治目标,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疟疾发病率为依据,并结合当地的主要传播媒介特征,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为了规范全国疟疾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传染源控制措施

(一)病例发现。

1.发热病人血检。

凡具备显微镜诊断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均应开展显微镜检查疟原虫(以下简称镜检);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村卫生室,也可使用快速诊断试剂盒进行疟原虫抗原检测(血检方法详见《疟疾诊断标准》(WS259-2006),下同)。各类地区发热病人血检应达到以下指标:

(1)发病率在10/万以上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5%;

(2)发病率在1/万-10/万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2%;

(3)发病率在1/万以下的乡镇:年发热病人血检人数不低于乡总人口数的1%;

(4)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应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对来自其它疟区的发热病人开展血检。

2.主动病例侦查

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疟疾传播季节组织开展。实施范围包括疟疾发病率大于20/万的行政村,以及在近3年无当地感染病例的乡镇发现当地感染病例的自然村。采用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当地疟疾发病情况,对遇到的发热病人或者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进行登记,并采集制作血片,进行检查。

(二)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个体医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报告所有疟疾病例,包括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三)病例治疗。

对依据《疟疾诊断标准》诊断的确诊和临床诊断疟疾病例均应进行规范治疗。对疑似疟疾病例应进行假定性治疗,3天内症状得到控制者给予规范治疗(治疗方法详见附件1)。

(四)休止期治疗。

1.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一年内所有登记、报告,且已经规范治疗的间日疟病人,采用伯氨喹八日疗法进行根治。

2.休止期服药:近二年内发现有漏查、漏治和不规范治疗的地区,发病率在100/万-300/万的自然村,对所有间日疟病人、家属和四邻居民采用氯喹加伯氨喹八日疗法进行休止期服药;发病率大于300/万的自然村,必要时可扩大到全民。

二、媒介控制措施。

(一)化学防制。

1.实施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发病人数较集中的自然村采取化学防制措施。普遍使用蚊帐的,应采取杀虫剂浸泡蚊帐;蚊帐使用率低的,可采取室内滞留喷洒。

(1)以嗜人按蚊、微小按蚊和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以乡镇为单位发病率大于10/万或者出现突发疫情;

(2)以中华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出现疟疾突发疫情,且媒介按蚊密度异常升高时。

2.实施方法。

(1)浸泡蚊帐采用菊酯类杀虫剂,每年于传播季节前开展一次,蚊帐浸泡率达到90%以上(浸泡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使用长效蚊帐。

(2)室内滞留喷洒采用持效性菊酯类杀虫剂或滴滴涕(DDT)。菊酯类杀虫剂在传播季节喷洒1—2次,每次间隔3个月;滴滴涕每年喷洒1次,连续使用不能超过3年(喷洒方法详见《疟疾防治手册》)。

(二)生物防制。

在有条件的地区,提倡采用稻田、沟渠等养鱼、投放生物制剂,控制孳生地幼虫。

(三)环境治理。

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清理洼地积水、疏通沟渠,间歇灌溉等有针对性的环境治理措施,减少按蚊幼虫孳生。宣传、引导群众改善室内通风条件,改变室外露宿习惯。

三、人群防护措施

(一)防止蚊虫叮咬。

在流行区提倡使用纱门、纱窗、蚊香等防蚊措施,对野外露宿的人员,应提倡使用驱避剂和/或使用蚊帐,避免蚊虫叮咬。

(二)预防服药。

进入国内、外疟疾高传播地区的人员,应于传播季节定期服用抗疟药,但连续服药的时间不宜超过3-4个月(药物选择及服用方法见附件)。疟疾流行区经常夜晚室外作业与野外露宿者等高危人群,在传播季节亦应进行预防服药。

四、流动人口疟疾防治措施

对流动人口中的疟疾病例实施属地化管理,重点加强边境地区和大型工程建设区域的疟疾防治。

(一)边境地区。

在与流行程度较高国家毗邻的边境自然村(寨),乡村医生应每月一次开展人群查病,可采用入户调查等方式了解疟疾发病情况,对发现的所有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疟疾病例及时给予规范抗疟治疗,并登记上报乡卫生院。有条件的可采用快速诊断试剂盒对病例给予确诊。县级疾控机构、乡卫生院对一个月内报告病例数超过5例的边境自然村(寨),应及时进行疫情核实及规范治疗情况的调查,并指导疟疾防治工作的开展。

在已设立镜检站的边境口岸,对出入境的发热病人进行血检疟原虫,对发现的疟疾病人进行登记、报告,并给予规范治疗。对出境人员发放疟疾宣传材料和预防药物。

(二)大型工程建设区域。

1.人群疟疾查治。

在发病率大于1/万或近两年出现疫情波动的县,开展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时,在传播季节前,应由当地疾控机构组织向施工人员了解疟疾发病情况,对2年内有疟疾感染史者以伯氨喹八日疗法给予根治。在疟疾传播季节,当地疾控机构应在施工人员中开展发热病人血检疟原虫,对发现的疟疾病例均应登记、报告,并进行规范治疗。

2.媒介防制。

在以微小按蚊、嗜人按蚊或大劣按蚊为主要媒介的地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当地疾控机构应指导施工单位,每年在传播季节前对施工人员居住地实施1次药物浸泡蚊帐或室内滞留喷洒。

五、突发疫情处理

根据《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视为疟疾突发疫情,应启动应急处理工作:

(一)近3年无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病例;

(二)近3年有疟疾病例发生的乡(镇),1个月内同一行政村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疟疾病例,或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

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按《疟疾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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