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为保证我市公路行业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交通厅制定的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2]41号)和《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运行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交公[2003]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建立和完善精简、统一、高效、运转灵活的公路管理机制,促进公路养护市场化,公路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全面实现公路管理现代化和提高公路整体服务水平,为经济发展提供优良的公路交通条件。

总目标:实施“事企分离,管养分离”。改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事企合一、管养合一”的公路管理体制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和养护作业相分离、管理与生产经营相分离的体制。具体形式为:对现有公路管理机构“一分为二”,依据《公路法》的规定,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仍为行驶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定编、定岗、定员;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养护作业单位,实行事业转会企业改制,与公路管理机构彻底脱钩,组建多元化、多种形式的法人实体,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改革的具体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和编制

市公路管理处隶属于市交通局。按管养里程,省公路管理局给市公路管理处核定编制为49人。其主要职能是:负责辖区内公路规划、建设、养护、路政、收费管理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制定全市公路养护市场管理细则,监督指导实施,并提供协调、服务。县(市)、辽河垦区公路管理段(总站)隶属于交通局,按管养里程编制为17–35人。主要职能是:负责公路建设规划;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生产数量和质量的检查,计量支付养路资金;负责公路路政管理。

(二)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离”。

1、实行“管养分离”。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将所属的从事养路作业的单位分离出去,使之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护企业。

2、实行“事企分离”。即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测设队(院)、工程施工处(队)、沥青站等单位从公路管理机构中分离出去,成为“四自一独”的法人实体。

3、转为股分制的企业,由发起人组织,募集股金,筹集注册资金,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起草公司章程,召集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法人代表,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成为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

4、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生产经营性单位资产为正值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从养护生产单位中退出,转为民营企业,组建股东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分合作制公司。净资产为负值的可转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债务按资产负债率随资产转移,但要与公路管理机构脱离。组建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的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为当地交通局。

5、转制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按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对养护企业实施管理,转制后的养护企业党群组织关系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三)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

1、改革公路养护生产组织形式和作业方式

国省干线和县级公路的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按其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两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招标养护。公路养护的招投标,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3年内不实行完全竞争市场,从2006年开始直接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2、改革内部人事用工制度

(1)在重新进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定编、定岗的基础上,采取竞争、竞聘上岗的方式进行定员,科学合理地设置和建立适应公路养护市场需要的,精简、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通过竞争上岗的干部实行聘用制,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

(2)改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养护公司,均实行企业用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身分由原来的全民性质转为劳动合同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转制到民营养护公司的职工,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28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解除国有职工身分,要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可按国家规定,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由各市州确定”。

(3)改制后的各类经济实体和养护公司一律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按企业工资分配办法进行管理,具体事宜可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后职工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吉劳社薪字[200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改革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的人员,一部分通过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到新组建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中;一部分充实到新组建的企业。富余人员可参照有部政策,结合公路管理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行安置;结改革前的各生产部门的人员,原则上随生产单位转制到企业。

(5)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病退。

(四)改革公路养护投资体制

按吉政发[2002]41号文件精神,用于县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不超过年度养路费总支出的20%。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完善农村拖拉机养路费投资体制,由县(市)和辽河垦区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管理。

三、改革的配套政策

(一)原单位全体职工整体买断改制单位国有产权的,其产权转让价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情况下,可由新组建企业有偿使用,并与同级财政部门签订借款使用合同。

(二)对改革前,市、县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生产单位、收费站、交调站、工程处(队)、苗圃、沥青站、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未参保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从1985年7月1日起全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参保职工在此之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生产部门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鸡老保险,并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补缴1995年7月1日到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现时按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标准返还退休人员工资。补缴差额经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和当地经办机构共同确认,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四)2002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人员,对离退休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养护作业单位、交调站、工程队、苗圃、测设队(院)等生产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标准支付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中支付,低于事业单位增加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部分,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由原单位承担,从2008年起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五)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转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的养老保险金,采取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承担,补贴基数为转企当月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当月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的退休金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改制第一年发给补贴基数的90%,以后每年递减20%直至取消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六)对公路管理机构附属的生产单位由事改企,组建独资国有公司的企业,可采取授权经营的方式,按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标定地价全额计入企业资产总额。对组建国有控股公司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地价作价入股。对原单位管理者和组建民营公司的,可按出让方式或租凭方式处置土地,土地一次性出让金按当地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由出售方弥补职工转变身份补偿金。

(七)2003年1月1日后,新组建的养护企业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照《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所属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医疗费统筹。

(九)办理改制手续过程中的各项行政性收费一律免除。

(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改革中由剥离分流富余人员组建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涉及资产、税收、土地、职工安置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予照顾,房屋权属的,按规定不征收契税、营业税,产权部门对新组建单位的构筑物产权登记在费用上予以减免。

对新组建的企业,按规定免征3年所得税,其它地方各税适当给予照顾。

(十一)2003年12月31日前改制的单位,转让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财政部门核准,一次性交纳应交价款的,给予应交价款减收30%的优惠。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交纳,但首批付款金额不得低于应付总价款的50%,且分批付款不能超过3年。

(十二)改制费用除统筹养老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外,其他改制费用从改制单位的资产中支付,改制单位资产转让净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公路建设、养护支出。

四、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

(一)在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上,2002年底前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现已离退休人员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管理;其他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前所属的单位(养护生产作业单位、工程队)管理。

(二)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资产处置要坚持有利于我市公路事业发展,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公路养护生产的正常进行,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

(三)为顺利改制,减轻被改制单位的负担,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借给所属的测设队(院)、工程处(队)、沥青站等生产单位的资金、设备可转做国家的资本金。

(四)改制单位资产评估发现的财产损失,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处理。

(五)改制单位国有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转让原则以受让方接收分流(富余)人员为前提,转让价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资产处置批复的价格。

(六)产权转让价格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做出的评估数额为依据,根据改制单位不同的改制形式及实际情况,转让底价可以下浮。可以确定不同的底价。

(七)改革前公路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债权、债务应分清责任,区分不同情况,由改制后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承担。

(八)新组建的企业有国有资产的由当地交通部门为出资人。

五、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要求,此次公路行业改革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成立全市公路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阎杰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民市政府副秘书长

罗广辉市交通局局长

成员:柴雅华市人事局局长

陈宏彦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孟庆怀市体改办主任

宿增田市财政局局长

刘志萍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秀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耿黎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长青市社会保险公司总经理

王景学市交通局副局长

纪庆贵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

孔令政市公路管理处副处长、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纪庆贵(兼),副主任孔令政(兼)。

(二)要抓好市直公路系统的转企工作。市道桥工程处、市公路勘测设计院、市路通监理公司转为企业。市公路段一分为三,即:段机关、养护公司、工程公司。市公路管理处所属的市公路物资供应处、市公路试化验中心在此次改革中,转为国有控股企业。成立市华得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安置市公路管理处机关分流人员。

(三)各县(市)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要加强对本地公路系统改革的领导,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责成一名政府领导亲自抓好这项工作。各县(市)、辽河农垦管理区交通局要把公路管理和养护运行机制做为近期工作的头等大事,由一把手负总责,责成专人集中精力抓好落实。市交通局、市公路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对这次公路行业改革中的各项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对改革中所涉及的各项费用给予最大限度地减免,并委派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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