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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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3-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温政办〔2003〕60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温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温州市赤潮防灾减灾应急预案
市海洋与渔业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我市近岸海域受瓯江、飞云江、鳌江等入海水流影响,水体富营养化程度严重,赤潮灾害频繁发生,严重制约海洋经济发展并威胁沿海地区人民身体健康。为做好我市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3年全国赤潮监测与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温州市实际,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实行专业防治与志愿者队伍结合,开展赤潮灾害监视、监测、预警、信息传递工作,尽可能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海洋产业的健康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建立应急响应体系,制定应急响应程序,建成反应快速、措施得力的运行机制。通过建立赤潮监控区并实施高频率、高密度的定时定点监测,对大规模赤潮的跟踪监测,及时全面掌握本海域的赤潮发生频率、变化及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为开展赤潮防灾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在现有防灾基础条件下,采取必要的防灾救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赤潮灾害造成的损失。
三、工作职责
赤潮防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项具体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赤潮防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开展赤潮知识培训,增强沿海地区人民群众对赤潮危害性的认识。加强赤潮灾害信息管理,规范赤潮灾害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所辖赤潮灾害监视和赤潮监控区业务化监测预警工作,及时通报灾情,为减轻和有效防御赤潮灾害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组织开展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在赤潮发生时,临时设立赤潮防治办公室,制订海域赤潮监视、监测及防治工作措施和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门和同级政府的指示,确定赤潮监控区,研究部署赤潮防治工作;负责赤潮具体指挥调度工作;为政府做好赤潮防治工作当好参谋。
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加强对重点海域水质的监视、监测,及时赶赴赤潮发生海域进行现场监测,分析赤潮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将监测结果和趋势预测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灾情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市环保局:加强对赤潮防灾减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依法加强对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管,严格控制向近岸海域排污,指导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近岸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
温州海事局: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时通报辖区水域溢油及其它污染事件的污染区域,采取避免或者减少污染损害的措施。
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负责赤潮海域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有危害人体健康的鱼类、贝类,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市财政局:市财政每年预算中安排足够的赤潮监视、监测、防治及预报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
新闻单位: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做好赤潮防治的宣传工作,传播赤潮防治经验,公布赤潮防治预测预警信息,及时通报赤潮发生的最新动态、漂移路径、消长趋势等预测预报。
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的赤潮防治办公室,负责各所辖海区的赤潮防治工作,并及时上报赤潮情况。
四、发生赤潮时的指挥调度
(一)启动应急监视监测系统。一旦获取发现赤潮信息,监测船应及时出航,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立即派员赶赴赤潮发生海域,了解和掌握赤潮发生范围、面积、颜色和发展趋势等动态,对水文气象、水质、赤潮生物的种类、密度、毒性等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赤潮发展变化趋势,并及时向市赤潮防治办公室汇报最新动态情况。
(二)赤潮预警信息的发布。当出现赤潮迹象时,市赤潮防治办公室根据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报送的海洋环境监测简报及赤潮情况报告,视情况转发其他相关部门。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对赤潮发生海域进行连续跟踪监视至赤潮消亡,及时掌握引发赤潮因素的消长动向,以便制定相应防范措施,及时收集赤潮发生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情况。当赤潮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时,或当赤潮严重威胁养殖区域和海水浴场及其他人身安全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向有关部门、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发布赤潮警报,并跟踪通报赤潮发生、发展、消亡情况,直到赤潮消亡解除警报。
(三)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赤潮发生后,赤潮受灾县(市、区)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及时派遣技术人员进行重点指导帮助,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和应急赤潮防治措施,提供相关服务。对育苗场、围塘养殖,及时通知养殖户控制饵料投放量,增加充氧设备,并禁止抽用被赤潮污染过的海水;在浅海或潮流不畅通的网箱养殖区采取转移网箱和提前收捕等措施,有条件的可用水下增氧机向网箱增氧以避免赤潮危害网箱内的鱼类;在深海养殖区可视情采用沉降网箱或提前收捕等措施,对赤潮污染致死的鱼贝类养殖产品,及时打捞出水,妥善处理。对发生赤潮的海水浴场及时加强管理,对发生赤潮海域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赤潮灾害监视报告和信息传递制度。市、县赤潮防治办公室向社会公布赤潮志愿监视信息报告电话,加强志愿者观测体系建设,及时获取赤潮灾害信息。在赤潮多发期确定市、县、乡(镇)、村(社)、渔船(养殖户)五级赤潮信息联络责任人,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保证全市上下各级信息传递渠道畅通。
(二)开展赤潮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普及赤潮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海洋环保意识和海洋灾害防范意识,形成人人关注和参与,共同做好赤潮防治工作。
(三)加强培训,提高管理者和志愿者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使各级管理者对赤潮灾害和防范知识有一定深度的了解和掌握,提高赤潮防治工作的效率。加强对海洋监测站专业技术人员和赤潮志愿者的监测技术培训,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满足赤潮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
(四)增加投入,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把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积极争取资金,保证一定数量的专用经费,并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在海洋经济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中充分考虑赤潮灾害预警监测防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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