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8〕54号
颁布日期:2008-05-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告

宿政发〔2008〕54号

为建设生态宿迁,迎接绿色奥运,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2号)要求,现将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我市为重点禁烧区域,必须实行全面禁烧。凡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

二、禁止露天焚烧的秸秆种类为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等农作物秸秆。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相关土地承包人处以每起2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四、推广低茬收割和硬茬播种技术。加强对农用收割机收割作业的管理,凡麦茬、稻茬收割留茬高度低于15公分的,给予农机手一定的奖励;留茬高度高于15公分的,给予农机手一定的处罚,并且农户有权拒绝支付其收割费用。

五、市、县(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环保举报电话:1236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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