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文号:宿政发〔2003〕79号
颁布日期:2003-06-05失效日期:2005-09-23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宿政发〔2003〕79号

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关于市区常住户口准入暂行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二OO三年五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市化进程,扩大市区人口规模,提高城市发展质量,提升人气,富集要素,适应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为:宿城区、宿迁经济开发区及宿豫县顺河镇、晓店镇。

第三条进入市区常住户口准入的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

合法固定住所,指购买、自建住房,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指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业(含民营和私营)、事业等单位正式录用(其中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应办理社会保险),以及投资兴办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经批准进入市区常住户口但土地仍保留的人员,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公安派出所对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但暂无固定住所的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条关于亲属投靠户口的准入

(一)出生户口申报,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申报的原则,凭《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落户登记。

(二)收养子女户口申报,凭《收养证》(事实收养,凭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准迁或落户手续。

(三)子女投靠父母户口申报,凭子女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父亲或母亲居民户口簿,及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即可办理准迁手续。

(四)夫妻投靠户口申报,凭投靠人户籍证明、结婚证、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即可办理准迁手续。

(五)父母投靠子女户口申报,凭父母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子女居民户口簿,及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即可办理准迁手续。

第五条关于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的准入

(一)市区范围内,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0.5万元、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额超过0.1万元的,业主可以整户在市区登记常住户口。个人在股份制企业参股需登记市区常住户口的,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二)外商(含港、澳、台商)来宿迁市境内投资,项目已投产或已开业,其在企业务工或居住生活的大陆直系亲属可以在市区落户。

(三)在宿迁市境内投资兴业的,国有、集体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5万元、私营企业年度纳税额超过1万元、个体工商户年度纳税额超过0.2万元的,投资者或管理人员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整户在市区登记入户;无固定住所的可登记为市区集体户口。

(四)引资额超过3万美元或20万元人民币,在宿迁市兴办工业企业(含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项目已竣工或已开业的,主要引资人可以整户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

(五)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非住宅商品房的,房产所有者可以整户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营业执照、年度纳税证明及落户人户籍证明,即可办理准迁手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申请落户的,须随监护人同时迁移,方可申报立户。

第六条关于引进人才户口的准入

(一)异地引进的人才,人事代理单位(指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的单位)接收的各类人才,凭单位证明,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同意落户证明,或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申请,即可办理准迁手续。

(二)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单位证明,或亲属及其他关系人的申请,即可办理准迁手续。各类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毕业生,可以参照此规定办理。

(三)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进入市人才库的人员,要求在市区落户的,凭学历或职称证明以及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整户准迁手续。

第七条干部、职工调动户口的准入

干部、职工调动落户,凭调入单位证明、本人身份证件、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即可办理整户准迁手续。

第八条市区务工、经商人员户口的准入

已与务工单位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已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市区务工人员,已依法申领营业执照的经商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店铺开设地或住所地落户,凭劳动合同、养老金缴费凭证或营业执照、户籍证明,即可办理整户准迁手续。

第九条市区暂住人员户口的准入

对在城乡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暂住人口,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凭户籍证明、暂住证及相关荣誉证书准予在市区落户。

第十条对符合上述落户条件的户口迁移(申报)事项,市公安局和县、区公安(分)局不再逐级审核审批,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申请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准迁或迁移手续。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15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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