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实行事前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1-03-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2001〕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实行事前请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政府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吉政办发[2001]11号)通知精神,现就各县(市)区、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实行事前请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的事项,应事先将拟汇报的主要内容及前来汇报的时间、人员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厅,待明确答复后,再作安排。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汇报的问题,如需提交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应由市政府主管领导提出,纳入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程序。

三、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的事项中,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责的,应首先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由部门提出初步意见。

四、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县(市)区、各部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

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汇报问题能够作出及时准确的决策,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的问题属一般事项的,需提前7天向市政府请示;属重要事项的,需提前3天请示,并在请示中说明重要的原因;属紧急事项的,也需提前预约,以便政府领导同志统筹安排时间。

六、今后除突发事件、特别紧急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交代的事项外,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事先没有预约请示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予接待。

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四政”方针和有关规定,把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汇报工作事前请示制度真正落实好。

特此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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