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葫政办发〔2006〕113号
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近年来,我市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得到了长足进步,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相对于经济和社会的较快发展,我市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建设仍严重滞后,特别是现役消防警力不足和繁重的消防保卫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使我市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得到科学、有序、健康的发展,更好的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7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为基础、覆盖城乡的灭火抢险救援体系,为构建和谐辽宁、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加强县城及以上城市消防力量建设。全市要按照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葫芦岛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的规定,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建设,到2009年底,达到“4-7平方公里建一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灾害现场”的要求,切实提升抗御火灾的基础能力;公安消防队的装备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装备门类覆盖灭火、抢险、救援等所有职能需求,装备数量满足消防队站的标准和员额配给要求。
(二)建设乡(镇)专(兼)职消防队伍。到2008年底前,全市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我市目前尚无此类城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底前,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全国重点镇(连山区高桥镇、兴城市沙后所镇、绥中县绥中镇、建昌县建昌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省级中心镇(兴城市东辛庄镇、绥中县高岭镇、绥中县万家镇)、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
(三)巩固和发展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城市社区、农村消防力量。继续加强企事业单位现有消防队管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在2009年前建成单位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联防消防队。
(四)征招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认真落实2005年省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葫芦岛市2006年至201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发展纲要》确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征召任务,弥补现有城市消防站和“十一五”期间预建城市消防站的员额空缺,补充灭火抢险救援警力。按照二级普通消防站所需人员的平均值(20人)计算,“十一五”期间市区计划补建和新建消防站4个,2006年至2009年市政府每年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20人,总计80人;“十一五”期间兴城市计划补建和新建消防站3个,2007年至2009年每年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20人,总计60人。按要求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国家重点镇和“十一五”期间人口超过5万、年GDP超过1亿元的建制镇,也应按标准征召合同制消防队员。
(五)征招消防文职雇员。聘用消防文职雇员,充实到消防部门的非执法岗位,将现役和公安警力充实到消防监督执法岗位,进一步提高消防行政执法效能。
(六)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按期组织实施;加快城乡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等配套建设同步实施。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揽,齐抓共管。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制定引导和扶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政策,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工作措施,推进健康发展。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计划和步骤。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要率先完成建设任务;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典型引路、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等措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要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突出实用,不强求一律。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采取政府、企业联建等方式建设,营房设施和装备配备参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专职消防队,要达到有人员、有营房、有车辆、有执勤的基本要求。
(四)规范管理,一队多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招聘录用、执勤训练、考评奖惩等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要参照公安消防队管理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称谓、标识、服装,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统一指挥。
(五)多策并举,重在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以农村地区为重点,各级政府要有效整合和利用政府行政职能,为农村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范畴,理顺和落实相关政府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职能、资金、考核四落实。要大力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在装备建设上要突出经济实用,提倡开展技术改造,实行农消合一;在人员配备上要以义务制为主,节约经费开支;要突出地方特色,集思广益,力求事半功倍。大力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农村地区消防管理组织建设、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困难地区的经费扶持力度。企业事业单位要保证本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
(二)落实人员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计划,征招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人员;财政部门要专项解决经费问题,并落实义务、志愿消防队员的经济补助;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政府专职(合同制)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人员因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决医疗、工伤待遇和申报烈士等问题。
(三)落实执勤保障。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要配置与其任务相适应的装备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按特种车辆(艇)上牌,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火灾扑救,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起火单位应当补偿,无力补偿的,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偿。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税费优惠政策,对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往返途中免缴车辆通行费。鼓励社会单位和公民捐赠支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四)落实考核验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定期组织考核验收。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作为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未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批评处理;对未落实建设、管理要求,致使火灾发生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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