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拱墅区水利建设资金补助的若干意见(试行)
关于拱墅区水利建设资金补助的若干意见(试行)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2007〕1号 |
|---|---|
| 颁布日期:2007-01-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2007〕1号
关于拱墅区水利建设资金补助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运河水环境综合整治,改善辖区水环境,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区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意见。
一、补助对象
凡列入区年度水利建设计划或经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局立项同意的水利工程项目。(防洪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二、补助条件
1、项目须符合《拱墅区分区规划》和《拱墅区河道整治规划》的总体要求。
2、项目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原则上应由区林水局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同意;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一级负责初步设计审查,并报区林水局备案。
3、项目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规范组织施工。项目必须全过程实行公开招投标制、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质量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管理责任制、资金审计制。
项目招投标必须严格按照《关于重申和强调廉洁自律“五不准”规定和制定下发<关于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拱纪〔2003〕17号)的具体要求,不准通过议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工程建设的资金审计必须在工程验收前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审计单位出具工程专项审计报告。
4、项目完成后,必须通过区财政与区林水局联合组织验收。
三、补助标准
1、列入万里清水河道综合整治的项目(包括护岸、清淤、绿化、截污),原则上以市级补助资金为主。
2、河道保护性治理(清淤、河岸绿化、挡墙修复)项目,按10~20万元/公里标准补助。
3、防洪、配水等项目(配套新建机埠、水闸),总投资经审计确认,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建安工程量的20%予以补助;100万元以下的按建安工程量的15%予以补助。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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