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黑市政办字〔2008〕30号
颁布日期:2008-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周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市政办字〔2008〕30号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周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好宣传活动。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传周活动方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4月9日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广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设阳光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4月24日-4月30日在全市与省同步开展《政府信息条例》宣传周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省政务公开座谈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大局,服务发展,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继续扎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二、宣传周活动的成员单位

市政府办为总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市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农委、建设局、交通局、林业局、民政局、科信局。

三、宣传周活动主要宣传内容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

四、宣传周活动的宣传口号

本次宣传周活动的宣传口号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推行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三)推行信息公开建设法制政府

(四)推行信息公开维护群众利益

(五)推行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七)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八)公开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

(九)推行信息公开优化公共服务

(十)推行信息公开服务人民群众

五、宣传周活动方式

市政府通过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各成员单位抽调本单位工作人员上街宣传,散发宣传单、出宣传版、现场咨询答疑等方式进行。

六、宣传活动安排

时间:4月29日上午9:30时-11:00时。

地点:中央街三百至海兰照相馆段。

有关事项安排:

(一)各成员单位于4月29日上午9时在三百门前集合。市政府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站位排序,印制宣传单、宣传用横幅。各成员单位要自备宣传用桌椅、宣传版一块(版面自行设计)、设咨询台(有一名懂业务的人员负责解答)、并由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带队,抽调4-5名工作人员参加。

(二)由市政府办负责在市政府大楼门前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标语为“公开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横幅悬挂时间为4月28日–5月1日止。

(三)由市财政局、商务局分别负责在中央街悬挂过街横幅(具体位置自行确定)。横幅悬挂时间为4月28日–5月1日止。市财政局宣传标语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商务局宣传标语为“加强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四)由市监察局、农委分别负责在兴安街悬挂过街横幅(具体位置自行确定)。横幅悬挂时间为4月28日–5月1日止。市监察局宣传标语为“推行信息公开维护群众利益”;市农委宣传标语为“推行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五)由市建设局、交通局分别负责在文化街悬挂过街横幅(具体位置自行确定)。横幅悬挂时间为4月28日–5月1日止。市建设局宣传标语为“推行信息公开建设法制政府”;市交通局宣传标语为“推行信息公开优化公共服务”。

(六)由市林业局、民政局分别负责在兴林街悬挂过街横幅(具体位置自行确定)。横幅悬挂时间为4月28日–5月1日止。市林业局宣传标语为“推行信息公开打造阳光政府”;市交通局宣传标语为“推行信息公开服务人民群众”。

(七)由市科信局负责在海兰街悬挂过街横幅(具体位置自行确定)。横幅悬挂时间为4月28日–5月1日止。宣传标语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七、有关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宣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负责,并深入贯彻和学习《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切实保障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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