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葫政办发〔2008〕99号 |
|---|---|
| 颁布日期:2008-12-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8〕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市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8号)、中央六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2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密切配合、规范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葫芦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救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四类人员实施有效救助,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救助管理工作,把此项工作做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措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事关社会稳定与和谐葫芦岛建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切实把救助管理工作认真落到实处。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的步伐。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还要指导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在繁华地段、重点街路、车站等处设立救助引导标识,公布救助电话和地址。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接到求助信息或对发现或上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对好逸恶劳、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丐和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劫以及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若条件允许,公安机构可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病人进行救治,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解决。同时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的有效运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救治经费。对救助任务较重、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要给予适当倾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救助管理站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
(七)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引入社会工作者专业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合同制,在编制内进行岗位设置,通过竞争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等方式,提高救助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八)交通和铁路部门应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创造有利条件。
(九)城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力度。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对在主要街路、大型商场、公园、车站、广场、旅游景点等繁华地段进行强讨、强要、街头露宿的人员,在告知无效的情况下,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劝离和驱散。
(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要为民政部门统一在繁华地段、车站、商场等区域设立救助引导标识提供方便,以保证求助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公安部门适时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加强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积极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对以乞讨为职业或强讨、强要,以及以流浪乞讨为名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典型案例分析,增强社会对非正当流浪乞讨人员丑恶现象的认识。
(十三)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综治办等有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形成协同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保证救助管理工作规范化进行。
三、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成立葫芦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真正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大事抓实、抓好。
四、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经常沟通联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和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全市救助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要高度负责。依法管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要对主要街道、路口的强讨、强要人员进行劝导和驱散。对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利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给予保障,确保专项救助经费的支出。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救助管理站基本费用,保障救助管理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要通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用于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法规,使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由救助站无偿救助的政策家喻户晓,教育人们树立正确的施舍意识,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进一步加强救助管理站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加强培训,提高业务素质,适应新的救助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救助管理各项政策、法规,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做到规范有序、有章可循、依法管理,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要进一步搞好救助管理站的软硬件建设,对不符合条件需要更新、改造的,由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葫芦岛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李怀瑜副市长
副组长:兰玉枝市政府副秘书长
姜海山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谭玉敏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胜利市民政局副局长
申海青市公安局副局长
闫庆贺市建委副主任
赵国生市发改委副主任
温忠耀市人事局副局长
魏春宁市卫生局副局长
赵国政市交通局副局长
韩国军葫芦岛火车站副站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于胜利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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