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甬政办发〔2008〕68号
颁布日期:2008-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弘扬遗体捐献者的无私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市政府在镇海大同公墓建立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以下简称纪念陵园)。

第二条纪念陵园用于永久纪念为宁波市医学教学、科研,自愿、无偿捐献遗体或角膜(眼球)的志愿捐献者。

第三条镇海区大同公墓总管理处为宁波市遗体捐献纪念陵园管理单位,负责陵园的日常管理、清洁、维护和镌刻工作。

第四条凡已实现遗体或角膜(眼球)捐献的志愿者,由纪念陵园管理单位在纪念碑上为其镌刻姓名、生卒年限等内容,并留遗照永存。

纪念陵园不保存捐献者的骨灰和遗物。

第五条纪念陵园供志愿捐献者亲属、志愿者及社会公众缅怀、凭吊、追思,以及社会各界举行相关纪念、宣传、教育活动。纪念陵园管理单位应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严禁在纪念陵园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条捐献者实现遗体或角膜(眼球)捐献后,其执行人凭市红十字会发放的遗体捐献纪念证或角膜(眼球)捐献纪念证和捐献者姓名、生卒时间、照片等相关资料到陵园办理入园手续,陵园管理单位经核对后应及时给予办理和镌刻。

第七条《条例》实施以前已实现捐献的,凭捐献证及相关资料也可入园纪念。

第八条宁波市红十字会授予纪念陵园“宁波市红十字青少年教育基地”称号;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单位可在纪念陵园设立相关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人道主义教育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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