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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9-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采矿权登记,其采矿权使用费由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取,并按月全额汇缴到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地质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开设的财政专户;
2.探矿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市地质矿产局统一领取发放。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199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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