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

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01-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7.26-实施日期:2001.07.26

(京计政策字〔2001〕128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处室: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已经委党组扩大会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

一、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制度。

二、本委发布的以及以本委为主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规定、细则、规则等),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下列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应当进行备案:

1、本委发布的或者以本委为主与其他单位联合发布的、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规定、细则、意见等);

2、本委或者以本委为主与其他单位联合代市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等);

3、本委制定的对外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四、政策法规处负责本委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工作。

五、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处室填写《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连同文件草案送政策法规处审查。

六、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按下列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表》退回起草处室.

1、与法律、法规、规章无抵触的,签署同意;

2、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有关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提出修改意见。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时限为收到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法规工作的委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

八、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后,起草处室应于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送政策法规处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处室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处室送政策法规处备案。

备案需按规定填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单》,附备案的规范性文件12份并文件软盘1份。

九、本委应向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管法规工作的委领导签发后,由政策法规处按照《北京市行政措施备案规定》的要求,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各处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送政策法规处备查。政策法规处登记汇总后,将本委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查。

十一、政策法规处于每年一月份汇总、统计本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的情况,并向委党组报告。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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