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鹤岗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发〔2007〕28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文物普查的通知》(黑政发〔2007〕4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做好这次文物普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从对历史负责和维护全市文物安全出发,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全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各县、区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工作步骤
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查第一阶段为2007年8月至9月,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二)普查第二阶段为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三)普查第三阶段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组织和经费保障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钱福永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史洪生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办事中心主任
海声市文化局局长
成员:刘兆伦市发改委副主任
葛树华市民政局副局长
关紫樱市财政局副局长
姚云市国土局副局长
王喜文市建设局副局长
唐德大市交通局副书记
张光日市水务局副局长
张若学市林业局副局长
高中华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亚旭市统计局副局长
汝仁利市民宗局副局长
玄加才市规划局副局长
其工作职责:负责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局局长海声兼任。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
同时,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工作机构,负责文物普查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文化厅制定的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各阶段工作方案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我市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方案,指导各县、区严格依据国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县、区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文物普查列为今后5年文物工作的重点,于2007年8月20日前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文物普查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并制定本地区普查工作计划,于2007年8月25日前将机构名单及工作计划报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局文化科)备案。
此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及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工作
各县、区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信息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使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参与。要重视和发挥业余文物保护员的作用,鼓励和吸收热心文物保护的志愿者参加文物普查工作。对在文物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供重大文物线索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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