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 年全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4〕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计委、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做好2004年全市普通高(中)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4年7月2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牡发〔200411号)精神,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04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04年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2004年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维护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加快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提供智力支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营造吸引毕业生、用好毕业生的良好环境,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正视高校毕业生数量大幅度增加、社会整体就业难的严峻形势,又要看到市委、市政府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心和高校人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大胆地把探索融于实践,通过多种措施、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多种办法来促进毕业生就业。要认真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新经验,走出新路子,以更大的决心、更积极的态度、更有力的措施、更扎实的行动,切实做好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二、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自主择业、双向选择

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坚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发展和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全部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办法签订就业协议,经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后落实就业方案。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自2005届和2004届毕业生开始不再限制就业范围,同非师范类毕业生实行相同的就业政策。

三、加强宏观调控,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

凡按就业计划派到我市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包括本科毕业生)原则上面向全市就业,专科以下毕业生(包括专科毕业生)主要面向生源地(以县为单位,下同)就业。为了保证县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医疗、财会、法律等专业毕业生,一律按生源地进行区域性双向选择。急缺专业专科毕业生可以不受生源地的限制,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专业对口的单位就业。委托、定向等形式培养的毕业生按合同规定的方向就业;师范类毕业生主要在本市教育系统内就业;自费、高职、电大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原则上在生源地自主择业;中专毕业生(不含定向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按生源地推荐就业。

四、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渠道。

1、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经过两三年锻炼,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招考、招聘选拔优秀人员到县、乡(镇)机关、学校或企事业单位任领导工作,或充实到基层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质检等部门。

2、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乡(镇)干部队伍清理整顿工作和不合格中小学教师的清退、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吸收毕业生就业创造条件。

3、对到地处边远、条件艰苦的县以下农、林、矿区一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保护政策。从报到之日起执行定级工资,同时高定一档职务工资;毕业后工作满8年的向上浮动两档工资。

4、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考、招聘,择优录用。毕业生进各级党政机关的空缺岗位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有空编和新增编制的事业单位进人应主要从毕业生中择优录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超编接收毕业生。

(二)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三资”、集体、乡镇、民办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就业。凡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代理人事档案。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集体户口等,保证其合法权利。

(三)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支持。毕业生进行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免征2年企业所得税。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益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1年企业所得税。

4、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新办企业,可自创办之日起,减征或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五、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引进急需专业毕业生工作

按照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5年规划,今明两年专业技术人才要年递增2800人。所以引进毕业生的任务十分艰巨,各用人单位要充分利用自主用人的权利,为自身发展选择人才、引进人才,增强发展后劲。

(一)短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和培养方式的限制,可以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就业单位。3年内改派到我市的专科以上毕业生,工龄可从毕业之日算起。

(二)凡自愿来我市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短缺专业专科以上毕业生,只要在我市有接收单位,凭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即可办理就业手续,市人事局负责补建人事档案,市人口控制办、市公安局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三)继续执行毕业生的有关优惠政策。引进和接收硕士学位以上毕业生到企业工作的,基本工资可在定级工资基础上高定4级以上,本科毕业生可高定2级以上,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引进到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享受市政府颁发的工作津贴,3年内,学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元,硕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1500元,博士毕业生每人每月发给工作津贴3000元。

(四)凡按规定到我市就业的毕业生,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随意收取任何费用,诸如城市建设增容费、教育补偿金、风险抵押金、股金等。

(五)各县(市)、区要紧紧围绕服务于“三农”,千方百计地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正确引导,落实政策,鼓励更多的毕业生到农村去,发展农村经济。

六、加强管理工作,维护《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和落户手续的唯一有效证明,列入国家就业方案的毕业生才能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因丢失而申请补办《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应由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和工作单位证明,由学校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核实后予以补发。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签署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方为有效。非师范类毕业生和师范类到教育系统外就业的毕业生由市或县(市)人事局签署意见;到教育系统就业的毕业生由市或县(市)教育局签署意见。各高等学校使用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实行编码管理,复印无效。如果违约必须首先征得对方同意,方可另签协议,否则不予办理就业手续。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如有争议,按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简化、规范程序,方便毕业生就业

凡属我市生源的毕业生,或非我市生源但已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或已经在我市办理就业手续的毕业生,均可在我市申请落户。毕业生落户应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凭当地人事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和《户口迁移证》到计划、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省外院校回原籍就业的毕业生,因办理接转和改派手续而造成《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户口迁移方向不一致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准出具《落户介绍信》。继续放宽毕业生择业期限,毕业生在3年内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按照规定给予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3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由人事代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不再负责推荐工作。

八、建立登记制度,搞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推荐、服务工作

毕业生就业难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信息匮乏,毕业生没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同时用人单位也缺乏毕业生的择业信息。因此,必须完善信息登记制度。

(一)规范就业市场主体行为,实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登记制度。对于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需求计划的用人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注册的用人单位方能到学校或参加供需见面会与毕业生签订协议和接收毕业生。

(二)毕业生必须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报到后的毕业生才能办理就业、改派、落户等手续。

(三)帮助确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对于父母双方均失业,家庭生活标准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可到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就业主管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推荐。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内无法工作并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我市现已利用牡丹江信息港,与东北亚网络信息公司联袂搭建了“牡丹江大学生就业信息网”的基本框架,以便为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择才在网上提供信息服务,进行双向选择,提高就业率。根据用人单位上报的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报到提供的个人资料,不断完善、不断更新数据库信息,加强信息管理。

九、协调沟通,积极支持驻牡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

(一)驻牡中省直单位每年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的同时,必须到当地人事部门登记注册。

(二)驻牡中省直单位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要事先征得当地人事部门的同意。无论哪种计划接收的毕业生,都不能与本文件精神相悖。原则上应优先接收本地生源的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外地生源的长线专业和中专毕业生

(三)毕业生报到后,须由接收单位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统一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十、高度重视,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舆论宣传工作

要引导和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要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政策,调整期望值,克服依赖性,找准位置,掌握择业方法。要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通过舆论宣传使社会和广大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形势,了解我市就业工作的目标,了解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认识,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要宣传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籍此互相借鉴,互相学习;要宣传那些在基层做出突出成绩的毕业生先进典型,为毕业生就业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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