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黑政发〔2004〕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经过清理,共减少行政审批事项522项,其中取消362项,改变管理方式28项,下放39项,合并93项。现将《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已确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停止审批,并不得变相审批。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由国家审批的项目仍按规定程序呈报。

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向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移交工作,提出由行业组织自律或由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原则,指导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部门依法监管、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的模式,使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能够规范地承担起行政机关转出的相关职能。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导地市县对口部门健全完善相关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四、今后凡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依法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清理。同时加强对审批行为的规范和监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把行政审批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六、最近省政府机构改革中变动部门涉及移交的有关审批事项,部门之间要主动搞好衔接。

2004年3月22日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减少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省政府办公厅(取消3项)

一、省政府直属委、办、厅、局召开工作会议

二、我省派驻外地及外省、区、市政府派驻我省办事处设立

三、公路检查站设立(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减少9项)

一、取消8项

(一)全省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二)全省农转非人口年度计划

(三)全省测绘规划

(四)全省省管限额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

(五)全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计划

(六)全省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

(七)全省废旧金属出省运输

(八)全省大中专院校专业的设置

二、改变管理方式1项

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资格认定(由省工程咨询协会管理)

省经济委员会(减少26项)

一、取消16项

(一)各地市年度黄金产量计划

(二)申请使用黑龙江省扭亏贷款贴息资金

(三)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立项

(四)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五)企业类型划分

(六)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年检

(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年审

(八)生产企业纺织品出口被动配额

(九)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

(十)危险化学品数据备案

(十一)监控化学品数据备案

(十二)地市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外商投资项目

(十三)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

(十四)国债专项资金技术改造项目企业自行招标(由国家审批)

(十五)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下岗人员名单

(十六)省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关闭破产(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2项

(一)地市旧货企业(市场)设立(由地市相关部门管理)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相关部门管理)

三、合并4项

(一)5000万元以下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示范项目(与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合并)

(二)煤炭经营资格证(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合并)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确认书(与权限内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合并)

(四)煤炭矿区总体设计方案(与用各类国家投资贷款建设的煤炭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设计方案合并)

四、改变管理方式4项

(一)肉品检验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由省生猪屠宰所管理)

(二)省级酒家(饭庄)、酒店(饭店)认定(应转协会,暂由省商务厅管理)

(三)瓦楞纸箱、金属包装桶罐产品生产许可证(由省包装改进办公室管理)

(四)推荐国家级酒家(饭庄)、酒店(饭店)认定(应转协会,暂由省商务厅管理)

省教育厅(减少15项)

一、取消13项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或保留繁体字异体字

(二)中小学课程改革实验项目

(三)单位公派在美国留学人员申办豁免事宜

(四)大专及以上学历自费出国留学

(五)举办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家审批)

(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由国家审批)

(七)由教育部审批设置的部分本科专业

(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点

(九)省属院校和科研院所新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十)公派留学人员资格的认定(由国家审批)

(十一)民族中小学的设立

(十二)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十三)省属普通高校自主设置的学科门类内本科专业

二、下放1项

举办民办高中(由地市县教育部门管理)

三、改变管理方式1项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由高等学校自行认定,报教育部门备案)

省科学技术厅(减少17项)

一、取消12项

(一)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

(二)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由国家审批)

(三)科学研究用品免征进口税

(四)省级各部门设立科研单位

(五)创办地方性正式科技期刊(由国家审批)

(六)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

(七)科技成果登记

(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

(九)国家秘密技术认定及变更和解密(由国家审批)

(十)技术转让、开发业务收入免税

(十一)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由国家审批)

(十二)全省科技出国团组及邀请国外人员来华进行科技活动

二、合并5项

(一)组建重点实验室(与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并)

(二)省科研单位建立中试基地(与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合并)

(三)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青年科技计划、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资金计划(与科技计划项目合并)

(四)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管理(与科技计划项目合并)

(五)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与黑龙江省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合并)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取消2项)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评选

二、建立民族乡镇

省宗教事务局(减少2项)

一、取消1项

个人自费出国学习宗教

二、合并1项

境外捐赠在我省新建和重建教堂(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的捐赠合并)

省公安厅(减少19项)

一、取消16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企业

(二)全省银行营业场所一级防护级别认定

(三)省公安厅列管的要害单位、要害部位的认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剧毒物品生产企业

(五)中直省级金融单位营业场所一、二、三、四级防护级别认定

(六)申请举办公安部审批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展(博)览会

(七)全省金融机构专用运钞车管理情况

(八)中直省级金融单位风险等级的认定

(九)出省运输放射性物品

(十)社会公共安全产品企业标准

(十一)放射性物品登记

(十二)民用枪、弹制造企业定点(由国家审批)

(十三)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审批)

(十四)军工产品一级风险储存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国家审批)

(十五)单位公务用枪弹订购计划(由国家审批)

(十六)民用枪支、弹药制造企业试验用枪、弹年度需求计划(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2项

(一)经营性、开放式计算机房的安全管理(由地市公安部门管理)

(二)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用户安全管理(由地市公安部门管理)

三、合并1项

全省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安全、铁路、民航、保卫系统弹药需求计划(与单位公务用枪弹订购计划合并)

省国家安全厅(取消1项)

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性能的技术标准检验

省司法厅(减少12项)

一、取消7项

(一)全省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

(二)申请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三)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资质定期审查

(四)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五)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变更、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变更

(六)律师事务所登记事项的变更

(七)特殊行业司法案件的鉴定

二、改变管理方式5项

(一)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由省律师协会管理)

(二)公证机构年检、公证员执业证年度注册(由省公证员协会管理)

(三)律师事务所年检(由省律师协会管理)

(四)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年检(由省鉴定人协会管理)

(五)司法鉴定人年度注册(由省鉴定人协会管理)

省民政厅(减少12项)

一、取消6项

(一)军队落实政策的离退休人员的接收安置

(二)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返回大陆定居

(三)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的安置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建房

(五)各市、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站的设立和人员、车辆的配备

(六)分配、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二、下放1项

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管理的牺牲、病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家属享受特别抚恤(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管理)

三、合并5项

(一)设立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与社会福利相关机构的设立合并)

(二)设立福利企业(与社会福利相关机构的设立合并)

(三)跨地市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更名、命名(与跨省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更名、命名合并)

(四)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与省、地市行政区划、区域界线变更合并)

(五)乡、民族乡、镇行政区划的变更(与省、地市行政区划、区域界线变更合并)

省财政厅(取消5项)

一、省直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

二、省直国有企业分摊管理费

三、进出口商会、协会向会员企业收取会费

四、会计账簿格式、印刷、发行和使用等事宜

五、全省国有资产评估立项

省人事厅(减少15项)

一、取消14项

(一)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建立

(二)省政府各部门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

(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

(四)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评定

(五)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六)出国培训项目(列入国家计划项目)

(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设立

(八)聘用制、聘任制干部

(九)省政府直属单位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

(十)出国培训项目(原地市审批省备案)

(十一)年度目标责任制方案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十二)中省直事企业单位吸收录用干部

(十三)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晋升工资奖励

(十四)全省经费自收自支单位工资计划审批

二、下放1项

农民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由地市人事部门管理)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减少9项)

一、取消7项

(一)省属企业职工下岗方案

(二)出省及外省进入我省招聘用工

(三)中省直单位招用工人的劳动用工

(四)劳动监察人员资格

(五)省级投资机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资格认定

(六)参加省级生育保险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和医疗认定

(七)全民、集体、个体开办技工学校

二、改变管理方式2项

(一)中省直劳服企业性质认定(由省就业局管理)

(二)省级重点技工学校评定(由省职业技能培训学会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减少15项)

一、取消8项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项目及其投资计划

(二)黑龙江省土地勘测机构资质认定

(三)地质调查申请登记

(四)行署、市、县政府批准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

(五)地下水年度开采计划

(六)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七)地下水超采区和污染区划定

(八)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二、合并7项

(一)矿泉水开采许可(与采矿许可证合并)

(二)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探矿权人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合并为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三)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采矿权或取水许可证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矿产资源储量年度变化情况认定、矿区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重新认定、停办或关闭矿山时提交尚未采尽和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时应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建设项目或大型建筑物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合并为矿产资源储量认定

(四)矿山地质环境报告认定(与采矿许可证合并)

(五)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单位资质(与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合并)

(六)国家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旅游方案认定(与在国家、省、地市级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开展教学、科研、旅游等活动计划合并)

(七)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林、牧、渔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与土地登记发证合并)

省建设厅(减少31项)

一、取消26项

(一)大型建设项目、省重点工程项目报建

(二)外省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

(三)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县城市总体规划

(四)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五)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六)三级以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七)建筑业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

(八)各县(市)房改实施方案

(九)外省建筑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包工程施工资格注册登记

(十)建设工程质量助理监督工程师资格

(十一)省重点工程施工合同登记

(十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助理造价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十三)建设新产品推广准用证

(十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由国家审批)

(十五)对外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资质

(十六)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国家审批)

(十七)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十八)甲级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十九)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审批)

(二十)甲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一)甲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二)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三)造价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由国家审批)

(二十四)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五)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十六)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3项

(一)一次占用城市绿地1公顷(由地市建设部门管理)

(二)特种游乐设施运营许可证(由地市建设部门管理)

(三)燃气规划、供热规划(由地市建设部门管理)

三、改变管理方式1项

省优质工程认定(由省建设质量管理协会管理)

四、合并1项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认定(与建筑企业资质审批合并)

省交通厅(含省公路局)(减少27项)

一、取消12项

(一)省立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与报告预审(报国家备案)

(二)丙级、丁级勘察设计单位,乙级、丙级咨询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二级以下公路工程施工单位的资信登记

(三)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

(四)省内公路工程项目交、竣工质量评定

(五)公路工程项目报建

(六)省立项公路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七)省立项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八)省立项公路工程招标、评标报告

(九)道路运输年度经营资格

(十)一级(甲级)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以及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监理单位的资信登记

(十一)道路运输价格

(十二)重点公路工程承包合同

二、合并15项

(一)一级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生产厂家指定专业维修服务站经营资格及经营变更(与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合并)

(二)省立项公路工程招投标文件的核准(与省重点公路工程开工报告合并)

(三)乙、丙级工程试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等级、工地试验室资质(与丙级监理单位合并)

(四)公路客运站晋升省一、二级公路客运站(与省一、二级公路客运站经营资格及经营变更合并)

(五)口岸出入境运输线路延伸(与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合并)

(六)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站点设置(与公路收费标准合并)

(七)甲级试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等级(与甲、乙级监理单位合并)

(八)国、省道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和设施(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九)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事宜(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十)修建跨越、穿越公路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设施事宜(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十一)国、省道和渡口管理区域内埋设地下电缆、管道(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十二)挖掘、占用国、省道和公路用地(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十三)跨省、跨地区国、省道超限车辆行驶公路事宜(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十四)国、省道设置非公路标志(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十五)国、省道增设交叉道口(与国、省道管、护事宜合并)

省信息产业厅(减少7项)

一、取消6项

(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认定

(二)全省中外合资、合作电子信息产业项目立项

(三)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IC卡生产企业定点

(五)信息产业科技保密涉外审查

(六)中直企业和国家、省双重领导的电子信息企业产品标准

二、合并1项

省内跨地区涉外电台设立(与省直属和跨地区通信、服务的无线电台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合并为无线电台设立)

省农业委员会(取消11项)

一、种子经营单位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二、建立二级食用菌菌种场

三、种子质量检验员资格证

四、植物新品种转让

五、从国外引入或向国外提供食用菌资源

六、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七、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证(一级菌种场)

八、肥料广告

九、蚕种经营许可证

十、农药经营资格验审合格证

十一、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农作物种子广告

省水利厅(减少10项)

一、取消7项

(一)跨县(市)河流、湖泊防洪规划

(二)县(市)水土保持规划、地市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三)行署、市政府批准的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

(四)地方自筹防汛物资

(五)水利水电工程重、特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六)市级城市防洪规划和防洪区规划(由国家审批)

(七)国家级水利旅游区设立

二、合并3项

(一)以地方投资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申请,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重点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合并为大中型、省管重点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

(二)大、中型水库、河道工程年度岁修、水毁项目设计与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合并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

(三)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工程师资格与水利工程监理、勘测设计、施工企业单位资质合并为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机构、人员资质和资格认定

省林业厅(减少14项)

一、取消8项

(一)国有林场的撤销

(二)种子经营者在有效区域内设分支机构

(三)封山(沙)育林设计

(四)飞播造林设计

(五)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在野外拍电影、录像(由国家审批)

(六)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审批)

(七)申报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免税手续(由国家审批)

(八)人造板生产许可证

二、下放3项

(一)防火期内林区作业许可证(由地市林业部门管理)

(二)低于种用标准的林木种子使用(由地市林业部门管理)

(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地市林业部门管理)

三、合并3项

(一)森林分类经营(与森林经营方案合并)

(二)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与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收购珍贵树木种子(与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合并)

省商务厅(减少24项)

一、取消22项

(一)省内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点

(二)劳务人员出国确认件

(三)进出口企业更名、增加出口经营项目

(四)对俄边境小额贸易合同

(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非营业性办事机构

(六)进出口商品配额

(七)重要工业品进口计划证明,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进口自动登记证明

(八)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配额证明

(九)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由国家审批)

(十)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站设立(由国家审批)

(十一)流通领域进出口经营权(由国家审批)

(十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由国家审批)

(十三)赴国(境)外举办招商和办展等经贸活动(由国家审批)

(十四)设立外派劳务培训中心及年审(由国家审批)

(十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认定(由国家审批)

(十六)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年审(由国家审批)

(十七)涉及敏感国家(地区)的对外承包劳务项目立项(由国家审批)

(十八)出口贴息(由国家审批)

(十九)出口商品配额招标企业投标资格(由国家审批)

(二十)秘密技术出口(由国家审批)

(二十一)企业或机构在我省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展览会

(二十二)外省企业或机构在我省举办对外经贸展览会(由国家审批)

二、合并2项

(一)对外劳务合作合同与地方公司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合并为对地方公司外派劳务项目审查

(二)国家一类口岸开放与关闭与国家二类口岸开放与关闭合并为国家口岸开放与关闭

省文化厅(减少13项)

一、取消7项

(一)音像制品总批发、放映

(二)美术品出境

(三)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

(四)设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由国家审批)

(五)出入境文物展览

(六)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以及配合重大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

(七)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二、下放6项

(一)采用新技术、新形式的电影放映单位、中省直单位、三资企业的35毫米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三资企业电影放映单位收归国家管理,其它电影放映单位由地市文化部门管理)

(二)中省直企事业单位设立美术品经营单位(由地市文化部门管理)

(三)中省直部门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单位(由地市文化部门管理)

(四)中省直单位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由地市文化部门管理)

(五)中省直及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设立娱乐场所(由地市文化部门管理)

(六)中省直单位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由地市文化部门管理)

省卫生厅(减少16项)

一、取消10项

(一)外国医师来我省省属医疗单位短期行医

(二)医用氧舱配置

(三)社会力量举办医科类学校

(四)建材放射卫生合格证

(五)2000万元以上工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三同时”

(六)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七)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由国家审批)

(八)以黑龙江省冠名的民办卫生科研机构设立

(九)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发放

(十)为了医学目的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

二、改变管理方式3项

(一)医疗事故鉴定(由省医学会管理)

(二)黑龙江省外埠食品卫生检验合格证(由省卫生监督所管理)

(三)省管单位从业人员健康证(由省卫生监督所管理)

三、合并3项

(一)保健用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与外埠保健用品销售证明合并)

(二)设立单采血浆站(与设立血站合并)

(三)执业护士(含中医)资格注册(与执业医师合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取消1项)

特殊情况的再生育审批

省外事办公室(取消10项)

一、华侨、港澳同胞捐赠进口物资

二、华侨回国定居

三、接受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价值人民币2-10万元小型生产工具

四、外国人外交、因公入境后的延期签证

五、各市、县与外国市、县建立友好关系(由国家审批)

六、聘用外国专家(由国家审批)

七、授予外国友人、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荣誉公民称号

八、领事认证

九、在边境地区开设边民互市场所、旅游景点、修建跨国界设施等(由国家审批)

十、外国(境外)记者来我省采访(由国家审批)

省统计局(取消1项)

部门进行系统内统计调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减少13项)

一、取消5项

(一)商标印制许可

(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三)经纪人资格认定

(四)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

(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二、下放3项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由地市县工商部门管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由地市县工商部门管理)

(三)个人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由地市县工商部门管理)

三、合并5项

(一)中外合资企业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并)

(二)外商独资企业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并)

(三)中外合作企业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并)

(四)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企业的设立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并)

(五)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减少14项)

一、取消12项

(一)质量认证咨询机构

(二)企业产品标准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四)列入省、国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

(六)采用国际标准化产品标志

(七)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由国家审批)

(八)计量检定员

(九)计量员

(十)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

(十一)国旗定点生产企业

(十二)国家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审批)

二、改变管理方式2项

(一)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由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管理)

(二)商品条码初审(由省技术监督情报研究所管理)

省地方税务局(减少8项)

一、取消3项

(一)企业雇佣临时工

(二)纳税人财务制度

(三)核算资料

二、下放5项

(一)纳税人延期申报(由地市地税部门管理)

(二)纳税人申报方式(由地市地税部门管理)

(三)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由地市地税部门管理)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由地市地税部门管理)

(五)纳税人停复业(由地市地税部门管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减少19项)

一、取消9项

(一)二类精神药品生产计划

(二)二、三类药包装材料注册

(三)戒毒用美沙酮需用计划

(四)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

(六)药品研究机构登记备案

(七)省外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八)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建立

(九)戒毒药品研制

二、下放5项

(一)省直医疗机构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二)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资格(由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三)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由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四)境内企业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准产注册(由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五)罂粟壳定点零售(由地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

三、合并5项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合并)

(二)药品广告(与医疗器械广告合并)

(三)现有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合并)

(四)仿制药品初审(与药品注册初审合并)

(五)新生物制品研制(与药品注册初审合并)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取消1项)

法律文件汇编的编辑出版

省广播电视局(减少7项)

一、取消5项

(一)自办节目频道的设立(由国家审批)

(二)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由国家审批)

(三)大功率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由国家审批)

(四)有线广播电视台的设立(由国家审批)

(五)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由国家审批)

二、合并2项

(一)有线电视站的设立(与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站合并)

(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施工许可证(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置使用许可证合并)

省新闻出版局(减少36项)

一、取消15项

(一)非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印制图书、期刊

(二)音像复制单位更换或增加录音带、录像带复制生产线(由国家审批)

(三)作品版权登记

(四)书报刊批发单位经营范围

(五)出版和发行内部出版物

(六)书报刊批发单位售前送审的书报刊样本

(七)报刊记者证核发

(八)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古旧书店新设经销网点,出版单位建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点

(九)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版权登记

(十)涉外版权贸易合同登记

(十一)发行单位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总批发业务(由国家审批)

(十二)出版社出版新书总量

(十三)国家重点图书选题出版规划

(十四)著作权引进用汇

(十五)出版古籍整理今译图书

二、合并21项

(一)报刊登记项目变更(与设立出版单位、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及登记事项变更合并)

(二)地方单位报纸的合并(与设立出版单位、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及登记事项变更合并)

(三)组建出版物零售市场及旧书交易市场(与组建出版物批发市场合并)

(四)设立从事出版物交流、销售活动的经营性组织(与组建出版物批发市场合并)

(五)报刊记者站年度核验(与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年检合并)

(六)出版物批发、自办发行单位变更登记事项、歇业、破产、终止营业、被撤销(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及有关登记事项变更合并)

(七)批发单位建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零售连锁店(与一般连锁店经营出版物合并)

(八)出版单位进行自办发行(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及有关登记事项变更合并)

(九)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停业、转业、合并、分立或者迁移(与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合并)

(十)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与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合并)

(十一)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与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合并)

(十二)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业务、设立电子出版物连锁销售组织或批发市场(与一般连锁店经营出版物合并)

(十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设立及事项变更(与设立出版单位合并)

(十四)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及有关登记事项变更合并)

(十五)出版物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与设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企业合并)

(十六)出版单位重大项目变更(与设立出版单位合并)

(十七)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制作)单位受港澳台及国外客户委托复制(制作)音像、电子出版物(与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合并)

(十八)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及事项变更(与设立出版单位合并)

(十九)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的设立及事项变更(与一般连锁店经营出版物合并)

(二十)发行外国及港澳台书报刊、电子出版物(与发行或展销境外出版物合并)

(二十一)进口电子出版物制成品(与核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出版物目录合并)

省体育局(减少6项)

一、取消4项

(一)体育业余训练专项经费补助

(二)射击运动枪支配置

(三)开展国际间体育交流、合作、竞赛等事宜

(四)二、三级裁判员认定

二、改变管理方式2项

(一)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由省社会体育中心管理)

(二)一级裁判员认定(由各项目管理中心管理)

省环境保护局(取消2项)

一、省级生态示范区试点定点和省级生态示范区命名

二、国家级、省级生态示范区规划

省粮食局(取消2项)

一、农村救灾粮指标分配

二、粮食定购任务核减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少14项)

一、取消13项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费10万元以上的使用

(二)500万元以下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

(三)5-20万元小型人防通信报警工程建设项目

(四)500万元以上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转让、报损、报废(由国家审批)

(五)人防经费年度预决算

(六)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

(七)20万元以上人防通信警报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审批)

(八)人防指挥自动化建设项目立项

(九)5万元以下人防通信警报工程建设项目

(十)新建小型人防工程(300万元以下)

(十一)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收费标准

(十二)人防工程使用收费

(十三)新建大型人防工程(2000万元以上)可行性报告(由国家审批)

二、合并1项

人防工程报废(与人防工程拆除合并)

省物价局(减少10项)

一、取消5项

(一)省定水运收费价格

(二)地方水运客、货运收费价格

(三)国家定价铁路客、货运收费价格

(四)国家定价航空客、货运收费价格

(五)国家定价水运收费价格

二、下放3项

(一)能源价格中液化气价、煤气价(由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二)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由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三)中省直单位经济适用房价格(由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三、合并2项

(一)电价(与城市供水、污水排放价格合并)

(二)邮政资费价格(与电信资费合并)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减少24项)

一、取消19项

(一)各种废炸药、火药的处理

(二)民爆产品年度生产、销售计划(由国家审批)

(三)民爆器材存储专用仓库的设立

(四)限额以下国防科技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五)民爆器材产品、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进出口许可证

(六)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产品与技术标准

(七)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生产企业凭照

(八)民爆产品的试生产

(九)民爆器材产品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国家审批)

(十)民爆产品供需双方不在同一省区的买卖合同

(十一)向境外转让民爆产品生产所用的具有爆炸危险属性的原材料、生产技术及成套设备

(十二)购买民爆器材专用生产设备

(十三)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事故处理

(十四)民爆产品生产许可证、准产证

(十五)武器装备生产合同、一类武器装备型号研制合同(由国家审批)

(十六)民爆生产企业凭照(由国家审批)

(十七)民爆器材经营企业凭照(由国家审批)

(十八)民爆企业订购生产民爆产品所用的单质炸药、混合炸药及民爆器材半成品

(十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审批)

二、改变管理方式2项

(一)民爆器材新产品开发和重点科研项目的立项(由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管理)

(二)依法签订的民爆生产技术转让合同(由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协会管理)

三、合并3项

(一)民爆企业与外商兴办合资、合作企业(与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生产企业合并)

(二)设立民爆器材经营企业(与新建、改建、扩建民爆生产企业合并)

(三)民爆器材存储专用仓库验收(与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线的设计方案及验收合并)

省畜牧局(减少5项)

一、取消3项

(一)小面积开垦草原

(二)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由国家审批)

(三)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2项

(一)优良种畜禽进出省(由地市畜牧部门管理)

(二)兽药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畜牧部门管理)

省农业开发办公室(取消1项)

省委托地市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扩大初步设计批复

省航务管理局(减少10项)

一、取消7项

(一)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

(二)船舶无线电台执照

(三)辖区内单位卫生许可证

(四)港口建设规划及项目立项

(五)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六)建设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

(七)买卖船舶

二、合并3项

(一)港区内危险品货物装卸作业(与在港区设置危险品货物库场、泊位合并)

(二)在港区进行施工作业和使用港区岸线(与利用港区岸线建设港口设施合并)

(三)国际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与水路运输许可证合并)

省公安厅消防局(取消1项)

外省(区、市)消防产品在我省销售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取消2项)

一、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交通管制措施

省监狱管理局(取消2项)

一、罪犯外役劳动

二、罪犯入(转)监

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取消5项)

一、全省劳教人员所外执行

二、全省劳教人员所外就医

三、全省劳教人员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

四、劳教人员减少劳教期3个月以上或延长劳教期以及重点三类人员准假或减少劳教期

五、省直和市属劳教所的设立和撤销

省旅游局(减少10项)

一、取消5项

(一)国内旅行社变更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停业、歇业

(二)城市旅游行业岗位定点培训单位

(三)优秀旅游城市四星级和其它地市三、四星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

(四)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由国家审批)

(五)4A级旅游景区(点)、五星级旅游涉外饭店等级评定(由国家审批)

二、下放1项

国内旅行社审批(逐步下放各地市旅游部门管理)

三、改变管理方式4项

(一)旅游区(点)1A、2A质量等级评定(由省旅游协会管理)

(二)导游人员资格认证(由省旅游协会管理)

(三)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由省旅游协会管理)

(四)省内3A级、4A级旅游区(点)等级评定(由省旅游协会管理)

省档案局(减少3项)

一、取消1项

以交换档案复制件的形式收集散失在国外的档案

二、下放1项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设置(由地市档案部门管理)

三、改变管理方式1项

公布档案(由省档案馆管理)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决定

关于下达2008年遵义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工作任务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