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家咨询服务的函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吉政办函[2006]2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家咨询服务的函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为市(州)、县(市)和企业提供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咨询论证服务的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将组织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组成专家咨询服务组,根据市(州)、县(市)和企业发展需要,就“十一五”发展规划、工业集中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项目建设等,为市(州)、县(市)和企业发展提供高层次的专家咨询论证服务。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由具有较高学术成就和较强创新实践能力的专家、学者组成。请市(州)、县(市)结合实际,提出需要决策咨询委员(法律顾问)重点咨询的课题,包括需要咨询论证的具体要求(规划、项目等),于3月末报省政府办公厅,以便统筹安排。

联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调查研究室;联系人:蒋茂、王子毅;联系电话:0431-8906541、8904284。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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