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文件

连政发〔2001〕133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连云港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一日游”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障经营者、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批准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日的游览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以及与“一日游”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导游、游览活动的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一日游”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旅行社,均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一日游”经营业务或组织非旅游性质客源。

第六条“一日游”营运线路的游客乘车点要方便游览并经交通、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车辆应当是具备冷暖空调和音响设施、技术状况达到一级的中、高级以上固定车辆,并须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营运手续后,方可从事“一日游”营运业务。

第八条“一日游”营运车辆应当统一悬挂旅游客运标志牌,车身喷印旅行社或旅游车队名称,车尾统一喷印监督投诉电话号码。车厢内醒目位置悬挂或张贴“一日游须知”(包括“一日游”线路、停靠游览景点、价格和旅游投诉电话)。

第九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不得擅自改变旅游线路、减少景点或临时向游客加收费用。

第十条从事“一日游”营运的驾驶员应当持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其安全驾龄应当在5年以上或安全行车里程在15万公里以上。

第十一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向乘车游客提供优质服务,驾驶员、导游员应当文明待客、热情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旅游等部门按职权范围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交通局、旅游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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