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铁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铁政发[2002]25号
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1]50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服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高一期的士官,服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于2002年1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截止于2002年5月底。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城镇退伍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及省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不断深化退伍安置工作改革,通过安置工作、自谋职业、有偿转移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确保当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安置办法。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接收城镇退伍军人总数的15%接收,计划、编制由当地人事部门和编委办负责下达,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安置数量;对因机构调整、合并、撤销的单位,原接收安置任务由合并后或新组建的单位承担;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国家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保险缴费年限;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
(二)鼓励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和实行安置工作有偿转移。鼓励退伍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数量,把所需要的自谋职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转业士官每人1.5万元,退役士兵每人1万元。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要视情免费核发营业执照和减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安置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工作有偿转移,通过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偿转移金标准、列支渠道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1.退役士兵档案中《士兵登记表》、《入伍批准书》、《政审表》等主件必须俱全,否则不予接收,不予安置。《士兵登记表》和《入伍批准书》分为男性和女性。《入伍批准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制发并套印。《士兵登记表》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印制,并分别套印“总参谋部军务部接收新兵专用章”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兵员调配专用章”。无印章或复印件属伪造证件。以各部队的证明代替《士兵登记表》或《入伍批准书》,按缺少主件处理。军队各大单位批准入伍的“特征兵”由于其档案中缺少《士兵登记表》,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通知》(1991参务宇第134号)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的通知》(1991武司字78号)中关于“凡档案中没有《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的规定,地方政府不予接收和安置。
2.跨省、市、县(市)区异地入伍和服役期间及退伍后购买城镇非农户口的退伍义务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市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由户口所在地接收安置,县级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女兵,各地不予接收安置。
3.未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除部队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予安置。农业户口的复员士官按农业户口退伍义务兵对待,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复员士官按非农业退伍义务兵对待。
4.1998年冬季及以后入伍的城镇非农退伍义务兵(舍复员士官),凭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接收安置。非农《入伍通知书》由省政府征兵办公室印制并套印,《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由省民政厅印制并套印,如与此不符按假证件处理。
5.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四)实行联绩公开安置退役士兵。
为鼓励士兵安心服役积极投身国防建设,对全市退伍军人实行“四公开、三优先、一监督”考试考绩相结合的联绩优待安置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四公开:公开分配政策,公开接收单位及指标,公开文化考试成绩及服役期间政绩表现,公开安置去向。
三优先:优先安排进藏退役士兵,优先安排立功受奖人员,优先安排伤残、服役期长、军职军衔高的人员。
一监督:接受退役士兵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农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要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对退役士兵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持。鼓励和扶持有专业特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要按照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民函38号)要求,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培训计划,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素质,并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辽政发[1998]47号文件规定培训经费每人100元,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它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当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不能以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职工下岗为由而影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完成。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单位。要加强依法安置力度,对未完成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交纳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单位和领导者的责任,对个别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各级安置部门要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退役士兵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廉洁自律,坚决杜绝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OO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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