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漯政〔2005〕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为了全面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结合漯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纲要》精神,努力建设法治政府

《纲要》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都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以及“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经过10年左右坚持不懈地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转变经济管理职能。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大力推进政企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进一步推进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深化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未经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委托,事业单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实现政社分开。现有隶属于行政机关的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经济类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应当在人事、经费、资产等方面与所属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其职责转变为面向全社会,依法独立地为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技术检测、检验、检疫和中介服务。

(三)依法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所有行业和领域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一律向国内外投资者开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本、产权交易、土地、技术等各类要素市场监管,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加快构建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四)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各类安全责任制度,强化政府对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并完善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预测体系、应急指挥处置体系、抢险救援与物资保障体系,建立统一的应急指挥系统,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五)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落实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政许可制度,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功能,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等便民、高效的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设置,理顺职能分工,合理核定编制,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构建科学合理的行政组织结构,解决行政管理层次过多、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管理。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建立健全规范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购制度和监督管理体系。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禁止向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安排年度预算不得与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挂钩。

(八)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的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划。提高行政指导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但不得使其具有强制性。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合同的签订,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进行。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九)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建设。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落实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规范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完善、整合信息公开的渠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按照《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要求,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建立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评估和重大决策集体讨论等制度。经济社会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等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可能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等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鼓励公民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对行政决策事项、方案选择等充分发表意见。重大决策在决策过程中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并由决策机关集体合议决定。

(三)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决策跟踪评估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维护法制统一

(一)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临时性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规范性文件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方法。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对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有重大意见分歧、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或者举行听证会进行论证。积极探索开展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工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起草单位应当说明意见处理情况及理由。规范性文件公布之前,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核,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坚持并完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民自由索取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编辑出版工作和数据库建设。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需要进一步明确涵义的,由制定机关及时作出解释。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和定期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制定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索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逐步扩大到农业、文化、交通等领域;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同一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管,从源头上解决职责交叉、多头处罚、分项许可、重复管理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评议考核、罚缴分离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主要行政行为的程序,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一系列权利以及约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作为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重点,减少执法的随意性。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机关要制订具体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自由裁量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严格实行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审核制度,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必须经本级政府、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四)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县级以上政府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经考核后,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凭证上岗、亮证执法。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六、完善纠纷防范、化解机制,依法防范、化解矛盾纠纷

(一)从源头防范社会矛盾的产生。从建立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高度,重视和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制度,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时期排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化解矛盾。

(二)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的联系制度。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加强信访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处理规则,督查信访事项办理。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带有普遍性的社会矛盾,及时提出完善、调整相关政策的建议。对于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引导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和争议。

(三)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城区街道、社区和农村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全市三级调解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提高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四)依法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纠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在经济合同中明确仲裁条款,为当事人运用仲裁机制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创造条件。市政府法制机构要作好仲裁机构的组建以及指导工作,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五)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和投诉调处。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各类行政执法争议、矛盾和投诉,必须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及时处理,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合法、高效进行。

七、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影响较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对违法的要提出审查建议,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报送备案的机关要根据备案审查建议认真进行整改,主动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对拒不纠正的,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处理。通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公布。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应当依法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细化执法标准,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切实解决执法不到位的问题。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评议考核制、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从2005年起,市政府将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由市目标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考核标准予以实施。

(四)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探索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实现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政府及部门工作权威的有机统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制度。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建立法制建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工作问题,要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创新层级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对下级行政机关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应当经常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依法行政工作。下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自行依法纠正,应当追究相应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并负责督查落实。下级行政机关发现上级行政机关有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或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发挥法律审核、执法监督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情况通报制度。要实现政府法制机构与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网,方便网上投诉,实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六)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行政赔偿费用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明确行政补偿范围、标准、对象和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加强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完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发挥民主党派和群团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民主监督作用。

八、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并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各部门每年应当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实行行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二)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由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学院等单位组织的依法行政知识专门培训。有关单位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各级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行政学院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应当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三)深入广泛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研讨会、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纲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做到5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作为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贯彻落实《纲要》和本实施意见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二)分解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把《纲要》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三落实”,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责任部门和单位要注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完善《纲要》及本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形成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三)大力宣传《纲要》和实施意见。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的理解,提高认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每年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五)建立《纲要》实施情况的督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贯彻《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推进《纲要》和本实施意见的落实。督查应当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全面了解情况与查找问题相结合,以查找问题为主的督查方式。督查时应当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有关人士和群众的意见。市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工作进度,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纲要》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配备得力干部,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加强培训工作,把政府法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使法制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办公条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贯彻执行《纲要》和本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协调服务、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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