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梅市府〔2014〕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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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9-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梅江区、梅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梅州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第156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梅州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梅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应用预拌砂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砂浆使用总量1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家装、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小型施工现场,以及道路应急抢险、水毁应急抢修等不具备应用预拌砂浆条件的工程除外。
二、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二)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未注明具体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四)监理单位要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认真监理,对未按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规定以及施工合同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三、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规定情形,确需要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企业在使用前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机构申办。
四、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强化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与发展应用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规定期限后工程项目仍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等行为,依照《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环境保护工作,适时调整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范围。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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